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表示,《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从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在青海省动物防疫工作中,该省于2001年实施《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而在2007年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后,此前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新要求。
根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青海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起草工作于2012年3月启动,并于2016年11月25日,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青海省农牧厅副厅长王志亮介绍,《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重点确立了职责细化、主体责任强化、防疫新机制建立、检疫申报制度完善以及无害化处理行为规范五个方面的职责。
王志亮表示,制定出台动物防疫条例,不仅是青海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机制的重要保障和顺应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政策调整的客观需要。
另据了解,为落实《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青海省农牧厅已将3月1日定为《条例》宣传日,并确定3月为动物防疫法制宣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