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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再明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172
核心提示:沙洋县在2015年9月出台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的基础上,为更加精准划分养殖“三区”和便于实际操作,坚决打赢畜禽养殖禁养区拆除攻坚战,着力构建生态和谐的发展环境。近日,该县印发了《沙洋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的通知》,旨在深入推动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循环发展。《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畜禽养殖规模场的界定标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的基本概念;《通知》结合沙洋县发展规划和当前实际,科学提出了将汉江、江汉运河、桥河等河流型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

沙洋县在2015年9月出台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的基础上,为更加精准划分养殖“三区”和便于实际操作,坚决打赢畜禽养殖禁养区拆除攻坚战,着力构建生态和谐的发展环境。近日,该县印发了《沙洋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的通知》,旨在深入推动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循环发展。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畜禽养殖规模场的界定标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的基本概念;《通知》结合沙洋县发展规划和当前实际,科学提出了将汉江、江汉运河、桥河等河流型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流3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纵深1000米以内陆域内划为禁养区,将安洼水库等饮用水源地水域范围及岸边陆域2000米的范围列为禁止养区,将长湖湿地保护区、潘集湖湿地公园等生态功能区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也划为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以外1000米的延伸区域为限制养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宜养殖区。

《通知》要求,2017年底前要将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目前,正在开展调查摸底和加快研究制定拆除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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