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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关于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164
核心提示:青农医﹝2017﹞70号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根据农业部《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农办医〔2017〕8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有效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现就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1.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由西宁市、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县、平安区、乐都区、互助县、民和县、循化县、共和县、贵德县

青农医﹝2017﹞70号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根据农业部《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农办医〔2017〕8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有效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现就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由西宁市、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县、平安区、乐都区、互助县、民和县、循化县、共和县、贵德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尖扎县等14个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

2.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测数据的汇总分析。

二、检测任务

1.市、县(区)级检测任务分配见附表1。

2.农业部抽检任务: 上下半年各抽检1次,每次60份共120份(牛尿、羊尿、牛肝、羊肝各30份),主要抽检3家牛屠宰企业、3家羊屠宰企业(规模以上牛、羊屠宰企业各2家,小型牛、羊屠宰企业各1家)。西宁市、海东市配合完成上半年农业部抽检任务,黄南州配合完成下半年农业部抽检任务。

三、采样方法

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采样要求和抽样单见附件2、附件3。

四、检测项目

每份样品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3种“瘦肉精”类物质。

五、检测方法

1.快速检测方法。各实施单位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2.确证检测方法。确证检测应当按照《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1-2008)要求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动物尿液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L。

六、检测结果处理

1.快速检测阴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待宰猪(牛、羊)或者猪(牛、羊)产品可按要求进入下个屠宰环节。

2.快速检测阳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二次快速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按要求采样进行确证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按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

3.确证检测阴性结果。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

4.确证检测阳性结果。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收到确证检测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并通报公安机关。

七、监测方式

为确保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效果,2017年实施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监测任务落实到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派驻屠宰场官方兽医,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和派驻官方兽医签订《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购买服务合同》,以确保检测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八、工作要求

1.加强培训指导。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方法。

2.规范检测操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认真记录样品采集和监督检测情况。对现场快速检测阳性或者疑似阳性、需要确证检测的,必须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3.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要严格落实本方案,切实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

4.及时报送材料。请各地分别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前将监督检测情况报送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前三次报送监督检测数据,第四次报送监督检测数据及全年总结报告。

联系人:史彦蓉

电 话:0971-7129717

邮 箱:273475115@qq.com

青海省农牧厅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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