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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清市: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限期进行搬迁、关闭、取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1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515
核心提示:为减少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引导全市畜牧业绿色发展。特制定临清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修订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界定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的养殖

为减少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引导全市畜牧业绿色发展。特制定临清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修订稿)。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界定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统称养殖场)。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养殖“三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调整。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对于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等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限期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在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限期进行搬迁、关闭、取缔,2020年年底前逐步实现禁养目标。

畜禽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控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镇办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依法搬迁或关闭。控养区内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控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等措施进行整改,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的应采取搬迁、转产、停养、合同到期不再延续等方式逐步退出,退出前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要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对于养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而又无法完成治理或者经治理仍然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畜禽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在畜禽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适养区内要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超标排放的,必须限期治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达标排放,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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