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安徽省下发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7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490
核心提示: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通知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精神,各地农业部门认真履行牵头协调职责,积极有序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目前全省县(区、市)政府相继确定了本地区禁养区划定范围。为确保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简称养殖场,下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基本原则:关闭或搬迁工作,要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关闭或搬迁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精神,各地农业部门认真履行牵头协调职责,积极有序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目前全省县(区、市)政府相继确定了本地区禁养区划定范围。为确保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简称养殖场,下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关闭或搬迁工作,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

2.工作目标:1-3月份,各县(区、市)政府出台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4-6月份,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数量界定、固定资产评估和制定关闭或搬迁费用补偿等工作;7-12月份,实施并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开展实地调查。各县(区、市)农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开展禁养区情况调查与统计工作,绘制四至地图,摸清养殖场分布情况、生产能力、年出栏存栏量、投资等情况,列出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清单,所有资料登记造册存档。调查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制定工作方案。农业部门要依据县(区、市)政府出台的禁养区划定文件,根据实地调查情况,与环保等部门共同协商,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具体工作的牵头部门,拟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请县(区、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主要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主体、禁养区养殖场基本情况分析、关闭或搬迁时间进度安排、基本补偿标准等事项。

3.有序推进实施。农业部门要依据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联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关闭或搬迁工作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既坚定不移完成任务,又要化解矛盾、确保稳定;既要依法关闭搬迁,又要切实保护养殖场经营者合法权益,支持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关闭或搬迁对象要在当地村、乡镇进行书面公示,在地方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要严格对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按时消单,加快推进,有力有序组织实施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任务。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向所在县(区、市)政府报告,成立由县(区、市)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农业、畜牧、环保、发改、财政、住建、工商、土地、公安、纪检等部门以及乡镇参加的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加强部门协作,保障关闭或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宣传工作。要制定周密的政策宣讲计划,全面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电视广播、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进场入户宣讲等方式,做到舆论先行,大力营造氛围,切实增强畜禽规模养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环保意识,有效化解畜禽养殖业发展与污染的矛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健康发展。

3.加强调度督导。建立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进展月报制度。3月28日前,各市上报所辖县(区、市)实施方案;以后每月底前,请各市将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情况文字材料及表格(附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省农委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赴各市开展关闭或搬迁工作督导,并将督导情况报省政府。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2月9 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