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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无罪 将申请国家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7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2月17日9点,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对最高法指令再审的“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宣判,判决王力军无罪。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据新华网报道,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他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判决书显示,临

2月17日9点,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对最高法指令再审的“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宣判,判决王力军无罪。

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据新华网报道,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他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书显示,临河区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根据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规定,判其犯非法经营罪。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再审。

最高法认为,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规定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最高法还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017年2月13日,巴彦淖尔中院开庭再审了此案。

王力军的辩护律师王殿学此前曾对澎湃新闻说,若当天上午宣判无罪,下午他们将到判处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的临河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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