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起,丹东市兽药饲料监察所针对辖区内各兽药经营单位开始了旨在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兽药经营市场秩序,加快兽药GSP进程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丹东市实际情况,要求兽药经营单位:
一、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依法批准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二、经营管理人员及经营场所进行严格限定。
三、要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兽药购进、销售记录等。
四、禁止经营人用药、原料药、废止药、过期药及其他禁用药品等。
为此,丹东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专门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兽药经营单位从3月1日~9日进行自查,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立即着手改进,经营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下架。市所将于3月10日开始结合监督抽检对各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停业整顿,对于经营不符合规定兽药产品和质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