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GMP办便函(2008)第0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954号要求,各地将对兽药GMP证书未载明中药提取工艺但具备中药提取条件的中兽药制剂生产企业出具证明材料,以变更兽药GMP证书等。为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现就证明材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证明材料上应界定中药提取物适用的剂型,未界定的视为不具备该剂型所需中药提取物的生产条件。例:“片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 的表述可理解为,该企业仅具有颗粒剂中药提取条件,但不具备片剂的中药提取物生产条件;片剂(含中药提取)/颗粒剂(含中药提取)的表述可以理解为,该企业具备片剂和颗粒剂所需中药提取物的生产条件。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