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牧医办发〔2017〕22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发挥畜禽标识的溯源作用,促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开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畜禽标识管理责任
1.明确分级管理责任。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用于标记或承载畜禽信息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等标识物。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的计划申报、入库验收、保管、发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的回收、销毁、监督管理工作。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的领取、保管、发放、使用等工作。
2.落实畜禽标识使用的责任主体。农村散养户的畜禽标识,由养殖者委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相关人员到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代领,并协助对散养畜禽加施标识。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畜禽标识,由规模养殖场业主到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申领,并按有关规定对本场畜禽加施标识。
3.规范使用畜禽标识。畜禽标识实行一畜(禽)一标,编码应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复使用。加施畜禽标识遵循《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零散户标识使用由村级防疫员在免疫登记薄中如实登记;规模养殖场标识使用在养殖档案中如实登记。
4.落实“逐级供应、专人管理、专账记录、专区贮存”制度。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畜禽标识的申领、签收、入库、发放、登记等台账。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畜禽标识回收、销毁、监督等台账。
二、规范畜禽标识申购程序
5.实行年度计划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制。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年度申报计划的汇总,经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审定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防控制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全省畜禽标识年度需求计划数量,并按程序报批和下达计划。
6.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畜禽标识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防控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7.严格按程序申购。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在“全国动物疫病防控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提出申购数量,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审核,并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防控机构审批后,报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畜禽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中标企业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达的生产任务,按采购合同要求完成生产并送达申购市、县指定地点。
三、严格入库验收及存放管理
8.严把入库验收关口。畜禽标识实行双人签收,在“云平台”办理网上签收手续,确保与申购内容一致。
入库验收应检查标识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情况,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向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防控机构报告,并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防控机构负责处理;配送的耳标钳和耳标针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要求供应的中标企业退换和补发。验收合格后填写《畜禽标识签收单》。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应在辖区内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最后一次签收畜禽标识的15日内,汇总本市畜禽标识签收情况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防控制机构,及时与国家“云平台”复核。
9.实行专区(柜)存放管理。畜禽标识要安排固定位置存放,清洁卫生,堆码规范、整齐,收发实行“先进先出”原则。不得随意堆放或丢弃畜禽标识,防止流失。
四、加强发放使用及处置管理
10.实行逐级发放痕迹管理。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畜禽标识申报单》,经审核后发放畜禽标识,并在“云平台”登记发放情况,同时填好本级的《畜禽标识出库单》。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畜禽标识入库单》。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向村级动物防疫员和畜禽养殖场发放畜禽标识时,必须先核实畜禽饲养量、需用标识数量,并查验《畜禽标识申报单》、畜禽标识使用登记情况;在此基础上准予发放,同时填写《畜禽标识出库单》。
畜禽标识不得向村级防疫员和养殖业主以外的畜禽经纪人、畜禽运输者、病死动物无害处理收集员等发放。
11.严格畜禽标识年终盘点制。县乡(镇)两级必须在年终时对畜禽标识盘存,并据实填写《畜禽标识库存登记表》。
12.强化畜禽标识的使用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养殖场在加施畜禽标识时,应严格完整做好使用登记。
跨县调运需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佩戴目的地所用的畜禽标识,并在养殖档案或散养户免疫登记卡上记录新标识编码。
13.做好畜禽标识回收及销毁。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并上交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养殖场应当将损坏或脱落的畜禽标识交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回收的畜禽标识统一进行销毁,并填写《畜禽标识回收销毁记录表》。
五、实行会计台账和管理信息化
14.严格执行畜禽标识入库、发放和实物登记制度。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畜禽标识签收单》作为入库凭证,并填写《畜禽标识入库登记表(县级)》,以本级的《畜禽标识出库单》作为出库凭证。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畜禽标识出库单》和《畜禽标识入库单》作为入库凭证,以乡镇《畜禽标识出库单》和村级防疫员、养殖业主的《畜禽标识申报单》作为出库凭证。
15.全面实行会计台账管理。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防控机构根据畜禽标识采购合同、各县的申购数量,建立畜禽标识会计台账。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畜禽标识入库、出库的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实物登记账与会计核算账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应按年度将《畜禽标识申报单》《畜禽标识入库单》《畜禽标识出库单》《畜禽标识库存登记表》及畜禽标识使用情况等建档保存。
畜禽标识会计台账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期限保管。
16.推进畜禽标识管理信息化。建立全省《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手机APP应用技术,提升畜禽标识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严格监管和追溯追责
17.强化畜禽标识查验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18.强化管理与监督信息互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畜禽标识的发放、使用等情况,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标识的回收、销毁等监管情况,要做到信息共享、互通。
19.强化畜禽标识追溯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1)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2)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3)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4)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6)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20.强化监督检查与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畜禽标识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没有畜禽标识的畜禽。对因管理或监督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转让、使用、伪造或变造畜禽标识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