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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全面推进“蓝盾护牧”行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7〕16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17〕2号)和《2017年“蓝盾护牧”行动方案》要求,为切实解决生猪屠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决定2017年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现将《2017年青岛市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7〕16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17〕2号)和《2017年“蓝盾护牧”行动方案》要求,为切实解决生猪屠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决定2017年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现将《2017年青岛市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6月22日


2017年青岛市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7〕16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17〕2号)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部门联动、行刑衔接”原则,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有效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屠宰生产活动。在私屠滥宰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对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全面排查,督促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屠宰检验检疫制度,规范生猪屠宰企业屠宰生产活动。对不具生产条件的屠宰场点,要严格执法执纪,树立法律的严肃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关停。

(二)紧盯重点监管目标。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监管,继续抓紧完成生猪屠宰企业审查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坚决予以取缔。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为生产加工“地沟油”提供原料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代宰”屠宰企业的监管,落实“代宰”协议,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疫”等行为。

(三)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监测信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双向案件咨询等工作机制,严惩猪肉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快“健康肉”下乡供应体系建设步伐。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靠政府领导,在依法关停取缔小型生猪屠宰点后,以“高效、统一、规范、安全”为原则,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依靠规范化、先进化的管理方式,积极推行“撤点并厂、定点配送”生猪产品供应模式,实施“健康肉”下乡。根据各镇(街道)市场生猪产品消费需求,合理布置生猪产品配送点,推动产业布局优化与行业结构升级,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执法监管机构要按照市畜牧兽医局《2017年“蓝盾护牧”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通过一手抓行业规范、一手抓监督执法,切实规范畜牧兽医生产经营秩序,从源头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三、主要措施

(一)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加大对屠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集中整治、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深挖严查、一查到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为生产加工“地沟油”提供原料、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待宰静养制度,严格落实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的时限要求。严格落实检疫检验出证制度,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胴体及生猪产品,要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认真落实省局《关于规范生猪屠宰企业委托屠宰管理的通知》要求,督促有“代宰”行为生猪企业建立完善委托屠宰协议制度,明确“代宰”企业与猪贩肉贩权利义务关系。严格落实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

(三)严格落实屠宰环节重点监管措施。全面督促屠宰企业按照《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鲁牧屠管发〔2015〕6号)要求,落实生猪进厂验收、生猪停食静养管理、肉品品质检验、违禁药物(瘦肉精等)检测、屠宰车间管理、消毒管理、卫生管理、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设备管理、票证台帐管理等11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做好生产记录,提升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认真执行《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制度》(鲁牧屠管发〔2015〕9号),加大对投诉举报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飞行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和重点对象监管力度。市、区(市)两级屠宰管理部门检查覆盖面每年须达到100%。

四、工作步骤

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时间从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组织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7年7月1日至7月15日)。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屠宰违法行为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重点巡查,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摸清实际情况,掌握违法违规线索,研究清理整顿方案。

(三)“百日行动”阶段(2017年7月16日至10月31日)。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要时间段,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危害猪肉质量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百日行动”具体工作另行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联合执法与部门执法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

(四)督促检查阶段(2017年10月至11月)。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区市间交叉互查活动,检查“扫雷行动”部署和开展情况。

(五)巩固优化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持续保持对屠宰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清理整顿,切实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开展生猪屠宰企业飞行检查,探索实施生猪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

(六)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4月1日至30日)。全面总结“扫雷行动”情况,系统梳理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不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对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保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制定目标任务清晰、时间进度明确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着力解决生猪屠宰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市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核查督导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察督办,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区市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和重要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或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加强部门监管联动、强化生猪产品准出准入对接、督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开设宣传专栏、制作专题宣传片、专家访谈、涉案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宣贯力度,及时报道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进展,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深挖严查、一查到底,并及时公开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让全社会了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各区市要建立完善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对重大、突发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信息报送机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各市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大要案详细案情。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2017年9月、2018年1月1日前报送前一阶段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2018年4月2日前报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总结。各区市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屠宰办。

联系 人:万思敬 联系电话:80929971

电子邮箱:qdtzb201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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