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20号建议的答复
额日登格日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母畜补贴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边疆地区牧民基础母畜补助
为调动母牛饲养积极性,增加基础母牛数量,推进母牛适度规模养殖,2014年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包括云南等边疆地区在内的15个肉牛主产省区开展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工作,对母牛养殖大县的规模以上母牛养殖场(户、合作社、企业)给予补助。在国家政策的激励引导下,肉牛母牛养殖积极性明显提高,基础设施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养殖水平不断提升,母牛数量持续下滑的局面已初步得到遏制。2017年起,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大专项+项目清单”方式切块下达,综合考虑我国肉牛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基础母牛扩群增量政策实施效果,地方财政可以在政策框架内对基础母牛扩群增量进行支持。
二、关于建立牛羊肉最低保护价收购制度
牛羊肉最低保护价收购制度对于保障农牧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行牛羊肉最低保护价收购制度的条件。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牛羊肉储备成本高,储存周期短。牛羊肉属于鲜活农产品,储备库必须做到库温稳定在-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操作难度很大,不宜大规模、长时间储备,难以通过适时收储、轮库和投放等方式调节市场供给、稳定市场价格。二是牛羊肉最低收购价水平难以合理确定。牛羊价格波动幅度和供给价格弹性均较大,加上各地牛羊饲养方式、规模、品种、成本、质量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很难制定一个适当的、统一的最低收购价标准,最低收购价过高,可能导致牛羊供过于求,不利于通过市场机制淘汰落后生产方式,最低收购价过低,起不到托底作用,易引发牛羊肉生产者对政策不满。
三、关于修改《草原法》
2003年3月1日《草原法》修订颁布施行后,我部积极开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订工作,不断推进草原法制化进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原防火条例》《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13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和10余部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草原法律法规体系。2015年4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修订《草原法》。2015年,《草原法》修订已纳入全国人大“十三五”立法规划。目前,我部已起草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征求意见稿)》。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吸收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修订工作。
四、关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
2011年,国家在内蒙古等省区启动实施草原补奖政策,通过实行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政策措施,恢复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牧民持续增收。2012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了全国13个草原省区,共涉及657个县(团场、农场)。政策的实施,有力促进了草原生态环境恢复。2016年,国家启动实施了新一轮的草原补奖政策,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支持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绩效评价奖励,指导各省区编制政策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政策落实。
感谢您对畜牧业发展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