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上午,《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安徽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湖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湖泊水质异常、水污染、藻类防控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为了湖泊保护名录纳入湖泊有更切实可行的划定标准,草案修改稿提出,常年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具体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了湖泊保护规划的法律效力,规定“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养殖、种植、城乡建设、房地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
规模化的畜禽集中养殖的大量畜禽粪便,是造成湖泊污染的因素之一,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区域,支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对防治湖泊污染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方式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湖体。”
安徽省还将加强对湖泊的监督管理,建立应急管理机制。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湖泊水质异常、水污染、藻类防控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草案修改稿还对一些关于湖泊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由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调整为“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围(填)湖造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