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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7]2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1  来源:农业部网站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96
核心提示: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医[2017]2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就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生猪屠宰厂(场)是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监督其建立健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委托专业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医[2017]2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就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生猪屠宰厂(场)是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监督其建立健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操作,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并如实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各地要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督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积极推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落实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2016年5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明确“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2016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明确“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补贴资金拨付渠道调整后,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地方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推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并配合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

三、加快制定地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 今年4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废止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际,尽快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补贴标准,促进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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