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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8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省畜牧兽医局近日出台了《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二十一条,对畜禽养殖、屠宰、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进行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省畜牧兽医局近日出台了《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二十一条,对畜禽养殖、屠宰、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并对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示。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对病死畜禽代为处理。

二、明确了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

畜禽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畜禽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加畜禽保险的还应报告当地保险机构,双方共同对病死畜禽进行现场联合核查,核实防疫情况,查找死因,登记病死畜禽数量。

畜禽屠宰场、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的,应当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畜禽屠宰场、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及时通知收集人员上门或主动送至收集(暂存)点,24小时内无法送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低温暂存措施,并详细记录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重量)、交接人员、运输车辆和交接时间等信息,有条件的还要留存交接过程影像资料。

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真实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领域。

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驶离暂存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前应当对车轮以及车厢外部进行清洗和消毒。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若运输途中发生渗漏,应当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卸载病死畜禽后,应当对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三、明确了跨行政区域收集运输病死畜禽具体要求。

未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与已建设完成的毗邻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明确责任划分,确保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跨县域收集转运病死畜禽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建立收集转运制度,按照合理的规划路线直接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不得跨县域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的收集暂存点;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不得在转运途中开厢,卸载、加载病死畜禽。

四、明确了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条款。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规定,对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者、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定期到散养户、养殖场(小区)、畜禽屠宰企业、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等实施监管,指导和督促做好收集、处理、消毒、人员防护等工作。

《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明确了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将提高责任人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意识,标志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一步,对建设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有至关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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