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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6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鄂牧医发〔2017〕25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事关畜牧生产活动与人居环境安全 , 是畜牧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前提。近年来 , 一些地方放松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监督管理 , 致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形同虚设 , 给生态环境建设和疫病防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理工作 ,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对辖

鄂牧医发〔2017〕25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条件事关畜牧生产活动与人居环境安全 , 是畜牧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前提。近年来 , 一些地方放松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监督管理 , 致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形同虚设 , 给生态环境建设和疫病防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理工作 ,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清理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一是对已经发证的 , 督促业主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2017年8月31日前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发证机关收到报告后 ,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所对应要求 , 逐项进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是对应当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没有办理的场所 , 要告知业主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应材料 ,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 , 合格的 , 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不合格的 , 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 并说明理由。

三是整个清理工作 , 2017年11月底完成 , 12月15日前 , 由各市(州)畜牧兽医局汇总各县(市、区)情况 , 上报省局。

二、规范发证机关

县级畜牧兽医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 是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防疫条件审查发证机关; 并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隔离场所防疫条件的材料初审和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 省局审查发证后 , 日常监管工作由属地负责。

三、严格环境影响条件要求

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北省畜牧条例》 , 关于“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 应当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 对动物防疫条件中 , 关于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的要求 , 严格按标准审查 , 距离不够的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 建立本区域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日常监管台账 , 做到依法监督 , 痕迹化管理。业主要在每年的8月31日前书面将上一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 发证机关要对报告情况进行核查 , 查实合格的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继续有效 , 查实不合格的 , 限期整改 , 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或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每年的10月31日前 , 各市(州)畜牧兽医局将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执行核查情况 , 汇总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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