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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4  来源:畜牧处  浏览次数:164
核心提示: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为提高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更好的执行《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2015年起,我局开始实行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监测一体化管理,实现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与 “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监管系统”数据上报工作的有机结合。为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上报方式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监管系统”上报备案信息。该系统的操作按省局已培训要求进行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为提高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更好的执行《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2015年起,我局开始实行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监测一体化管理,实现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与 “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监管系统”数据上报工作的有机结合。为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上报方式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监管系统”上报备案信息。该系统的操作按省局已培训要求进行,用户名、密码见培训资料。

网址:http://gmc.hljxm.gov.cn/

二、上报内容和时间

上报主要内容为养殖场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法人等,一次性录入,有变更时可随时修改上报。

各市(县)要严格落实《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对新建规模养殖场要及时备案,备案完成后1个月内在“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监管系统”上报相关信息。

三、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上报信息真实准确。

2、开展自查工作。请各地开展自查工作,如存在未上报或上报信息不完整、规范等现象,请于10月31日前,通过系统上报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信息。

联系人:张乃斌,联系电话:0451-82625220

技术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联系人:冯老师,电话:0451-82823188、18249501793

周老师,电话:0451-82823188、13945168392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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