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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蛋禽养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5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71
核心提示:鄂牧医办发〔2017〕31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近期 , 欧洲和韩国发生氟虫腈污染鸡蛋事件 , 禽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湖北是重要的蛋禽生产和蛋品加工大省 , 禽蛋出口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为防止氟虫腈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禽蛋产品 , 危害蛋鸡产业 ,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促蛋禽养殖场(户)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一是督促蛋禽养殖场(户)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养殖记录) , 对没有建立养殖档案(养殖记录)的场户 , 要协助其规范建档 , 指定记档人员 , 做到一

鄂牧医办发〔2017〕31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近期 , 欧洲和韩国发生氟虫腈污染鸡蛋事件 , 禽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湖北是重要的蛋禽生产和蛋品加工大省 , 禽蛋出口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为防止氟虫腈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禽蛋产品 , 危害蛋鸡产业 ,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蛋禽养殖场(户)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一是督促蛋禽养殖场(户)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养殖记录) , 对没有建立养殖档案(养殖记录)的场户 , 要协助其规范建档 , 指定记档人员 , 做到一场一档、样式统一、记录规范。对拒不建档的 , 依照《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明确告知蛋禽养殖场(户)在蛋禽产蛋期(包括开产前28天)不得使用禁用兽药、禁用物质(包括三聚氰胺、苏丹红、氟虫腈等)。对使用违禁物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产品、人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喂、注射畜禽的 , 对销售含有违禁物、药物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畜禽产品的 , 或者销售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畜禽产品的 , 依照《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一是结合秋防开展一次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培训。向养殖场(户)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畜牧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等法律法规 , 做到法律法规宣传全覆盖 , 制度公告场户上墙。

二是对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一次监管责任培训 , 对辖区内所有蛋禽养殖场(户)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管。监督检查时 , 要深入到饲料加工车间、兽医室 , 看蛋禽养殖场(户)是否合理规范使用兽药(包括使用的杀虫剂、消毒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 , 要认真填写监管表格 , 做到监管工作家家到、户户落 , 处处留痕。

三是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投入品的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严禁将氟虫腈等禁用物质作为兽药经营和使用。

三、加强蛋禽养殖场环境管理

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 , 指导蛋禽养殖场户根据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 , 按照养殖技术规范进行饲养 , 持续改善设施装备条件 , 及时处理清运粪污 , 保持禽舍卫生 , 最大限度减少环境卫生用药。严禁使用含氟虫腈成份的各种卫生杀虫剂。

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 重点针对氟虫腈违法违规使用问题 , 立即组织开展蛋禽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大检查 , 全面系统摸底排查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 , 采取积极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和养殖场户立即整改 , 确保禽蛋产品质量安全。对发现的风险点和苗头性问题 , 及时按程序报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

联系人:王成军

联系电话:027-87272238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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