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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9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一、高度重视奶畜散户养殖监管工作。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是乳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源头,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工作,通过监督检查、组织培训、签订责任状、印发告知书等形式宣传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奶畜养殖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监管单位的监管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奶畜散户养殖监管工作。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是乳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源头,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工作,通过监督检查、组织培训、签订责任状、印发告知书等形式宣传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奶畜养殖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监管单位的监管责任。

二、迅速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生鲜乳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以县级自查和市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级自查要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奶畜养殖场和奶畜散养户(详见附件2-4)。检查结束后将辖区内奶畜养殖及生鲜乳监管等情况报送省农委(见附件5、6)。

三、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散户养殖监管,重点掌握奶畜养殖散户生鲜乳产量、交售方式、流向等情况,并于8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生鲜乳监管工作的检查。各设区市于9月5日前将检查表格和总结材料报送省农委。

联系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王君,电话:025-86263359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的通知

2.生鲜乳收购站检查表

3.生鲜乳运输车检查表

4.奶牛养殖场(户)监督检查表

5.奶牛养殖场(小区、户)基本情况汇总表

6.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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