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函〔2015〕1号)等要求 , 结合我省实际 , 现就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复核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官方兽医复核确认条件
本次复核确认的官方兽医必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复 , 2017年7月31日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含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等)在编人员;
2、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现职人员;
3、应当取得执法证并通过年审。自2017年1月1日起 , 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使用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 , 之前由农业部制发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仍可继续使用 , 直至到期失效。暂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 , 应当经培训考试于2年内取得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或“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 逾期未获证人员终止其官方兽医资格 , 未获证期间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4、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及工勤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提交材料要求
(一)官方兽医复核确认登记表(附件1)。
(二)官方兽医复核确认汇总表(附件2)。
(三)申请人员本人近期电子照片1张 , 电子照片为大一寸、蓝底、免冠照片 , 保存为jpg文件或png文件 , 使用“身份证号+姓名”作为文件名。电子照片和《官方兽医申请登记表》照片一致。
三、官方兽医复核确认程序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程序和官方兽医资格条件 , 严格审核官方兽医申报人员资格。
(一)提名公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拟申报官方兽医的人员进行提名 , 并对提名人员进行初审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工作单位、是否编内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内容。在本单位公示栏内公示7天以上(含7天) , 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 , 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中 , 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 , 材料真实 , 符合官方兽医任职申报条件 , 同意推荐”。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 不得推荐上报。
(二)审查确认。市、州及省直管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官方兽医复核确认登记表》进行审核 , 合格的加盖公章 , 填写《XX县(市、区)官方兽医确认汇总表》 , 报所在地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 市、州及省直管市本级符合条件的人员 , 由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名公示并审查确认; 上述经确认的人员由市州统一审核把关 , 并发文公布。市州按编码顺序汇总填写《XX市官方兽医确认汇总表》。
(三)资格取消。对以往取得官方兽医而因工作岗位调整发生变动的人员 , 由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 其相关资料留档。调整变动的人员 , 是指已取得官方兽医后因伤、残、病或退休、退职、调离等 , 不能继续从事官方兽医工作的; 或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四、有关要求
(一)及时报送。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10月1日前将相关审核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 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10月25日前将本辖区审核汇总后的《XX市官方兽医确认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报送省局兽医政药政处。
(二)规范填写。复核确认登记表中 , 执法岗位按“动物检疫”、“执法监督”分类填写。编号统一为省市县编码+流水号 , 流水号为3位 , 以天门市为例 , 编号为421400X; 复核确认汇总表填写先市州本级、后县市区 , 人员名单按编号顺序填写。
(三)严格把关。各地要严格按照官方兽医复核确认条件认真审核 , 对审核确认情况实行专人负责、专班办理、集体研究、审查把关。省局将组织随机抽查 , 对在资格复核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条件审核的 , 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 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非官方兽医的协检员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依规 , 按需聘用 ,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 通过协议或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联系人:朱遂福、艾青 , 联系电话:027-87272217、87898267; 报送邮箱:hb00syc@163.com。
附件:1.官方兽医复核确认登记表
2.官方兽医复核确认汇总表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