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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4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43
核心提示:青农医〔2017〕244号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提高我省畜禽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疫情风险抵御能力,决定在我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科学养殖理念,以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风险防控为核心,构建科学的规模养

青农医〔2017〕244号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提高我省畜禽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疫情风险抵御能力,决定在我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科学养殖理念,以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风险防控为核心,构建科学的规模养殖风险评价体系,将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到养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中,明确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风险点和动物卫生监管重点,实施量化监督、风险分级、网络化可追溯管理,逐步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实施目标

(一)激发养殖企业主动防疫意识。最大限度调动养殖企业积极性,促进养殖企业加大软硬件设施投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二)合理配置动物防疫监管资源。将养殖场监管工作重点放在问题突出、安全隐患较大的关键环节上。通过科学管理、规范行为、强化执法、提高效率,建立明确的监督效果评价标准,补齐动物防疫短板。

(三)完善动物卫生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效能。提高动物产品卫生质量,降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推进无规定疫病区建设,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实施范围

在西宁市四区、湟源县、湟中县、大通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县、化隆县、循化县、民和县的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内实施。

四、评估内容

重点对规模养殖场场址选择、场区布局、生产设施、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人员状况、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档案记录等进行量化评估,查找疫病防控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具体评估内容详见附表。

五、实施方法

(一)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告知活动,让养殖场熟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真正明白国家实施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最终目的是为他们提供社会公共管理资源,保护其诚信经营权益,提高其养殖经营效益,并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立完善监管档案和数据库。清楚掌握监管养殖场底数,是顺利实施养殖场风险评估工作的前提。各地要在全面掌握本辖区养殖场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完善养殖场信息记录和监管环节的监管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省动物卫生监督数据库,实现网络化动态管理。

(三)制定风险评价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省内外好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制度先行,规范推进风险评价工作。同时,通过实践逐步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建章立制水平。

(四)确定风险级别和监管等级。要以《畜禽规模养殖场疫病防控风险量化检查表》为标准(附件),对养殖场从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制度、人员管理、工作记录、养殖档案等方面进行疫病防控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级别标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相加110分以上为III级,定为低风险;90-110分之间为II级,定为中风险;90分以下为I级,定为高风险。关键项3大项中只要有1项为否者其风险等级即为I级高风险。

(五)明确风险控制点和量化监管点。以《规模养殖场疫病防控风险量化检查表》确定的风险等级为基础,按照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三个步骤,确定养殖场动物疫病风险点,将其细化、量化,采取与养殖场生产水平和生产方式相一致的防疫风险控制措施,使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更具科学性、有效性。并针对风险控制措施整改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检查,督促养殖场切实将风险控制措施做细做实。

(六)建立风险动态分析评估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风险动态分析评估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分析评估会议,根据养殖场监管和整改情况,依据各类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总结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工作效果。对于高风险养殖场存在的整改难点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采取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督办的方式强化落实,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拒不整改的注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于连续3次风险评估高于90分,并呈上升状态的养殖场可降低风险级别,并减少监管频次;对于连续3次风险评估都低于90分者,要提高监管级别。

(七)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各地在建立疫病防控风险分析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做实评估结果的应用。将规模养殖场风险评估等级与省级规模场认定、各类扶持项目结合起来,对疫病防控风险低、措施得力的规模养殖场予以倾斜,并以低风险养殖场为基础开展标准化养殖场、示范养殖场建设。以此规范养殖行业秩序,提升养殖企业依法养殖、健康养殖积极性,建立良性循环。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7年8月15日至9月10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养殖场开展宣传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8月底)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有序开展评估。评估工作实行双评估制度,即首评和终评。首评后对有条件整改的并可以达到III级的应当限期整改,然后进行终评。

(三)总结阶段(2018年9月至12月)根据整体评估工作,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出不足和建议,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七、实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层层分解,逐项落实到人。并组织做好风险评估实施和结果应用,切实推进规模养殖场疫病防控。

(二)统一思想,加强培训。开展专项培训,对于规模养殖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工作的目的、内容、方法及意义要讲透讲细,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量化检查表,精准把握评分标准,为做好评估工作打好基础。

(三)认真评估,加强交流。要结合实际情况调整细化《规模养殖场疫病防控风险量化检查表》,实施过程要有计划、有目的、有整改、有落实,形成完整详细的评估结果。加强与上级部门和环保部门交流沟通,及时落实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确保评估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各地开展评估工作情况请及时向厅兽医局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联系人:省农牧厅兽医局 王斌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潘英卿

电话:0971-6125442(传真)

0971-7129717(传真)

邮箱:1554100933@qq.com

青海省农牧厅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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