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3号(农业水利类026号)提案答复摘要
一、关于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13年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抓紧研究、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2017年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根据法律修订草案,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纳入了合作社业务范围,增加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内部信用合作等规定,增加一章明确了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为强化合作社监管,修订草案规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公开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农业部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法律修改工作。
二、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中长期发展规划
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增强政策措施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社,多个中央1号文件强调完善合作社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专章明确了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农业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发挥指导扶持服务职能,将中央要求转化为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财政支持上,中央财政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采取“中央指导、地方落实”的管理方式,将审批权下放给地方,支持各地灵活运用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大力扶持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产品认证、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以及对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信息服务等。2017年,农业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适当兼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品牌培育上,自2015年起,农业部连续两年组织开展了百家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品牌公益宣传活动,着力打造农业品牌,培育品牌主体。组织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等单位联合开展宣传工作,推选出了一批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竞争力强、示范效果好、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实效的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品牌,并通过宣传短片、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网站及新媒体等进行广泛推介。在2017年全国农业品牌推进大会上,对200个合作社品牌进行了集中宣传展示。在质量认证上,强调合作社示范社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中,明确将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作为国家示范社评定标准之一。截至2017年4月,全国认证无公害农产品3432个、获证主体1902个,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新申报企业803家、产品1651个,已完成509家企业、1150个产品的新申报和480家企业、1081个产品续展申报及审核工作。在电子商务上,2015年9月以来,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印发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农业部印发了《“十三五”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目前正在制定《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信息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这些都对发展农业电子商务作出专门规划,提出了具体支持政策和重大工程。农业部依托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和平台,组织农民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电子商务,提供信息发布、宣传推广、物流集散等服务,推动农产品上行。截至2016年11月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国26个省份116个县,建成益农信息社2.4万个,累计为农民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服务630万人次,开展便民服务1.1亿人次、涉及金额39亿元,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21亿元。下一步,农业部将通过农业展会、产销对接、“农商互联”等形式,加大对合作社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合作社品牌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合作社主体品牌创建、发展“三品一标”的积极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大型电商企业开展合作,大力开展试点示范,建立稳固的销售渠道。
关于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不需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只要农民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即使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关于研究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制定政策向合作社倾斜。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国家在税收方面对合作社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三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明确试点行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实现了征、扣税率统一。2013年,印发了《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有32个地区先后在本地区范围内选择部分行业开展了核定扣除试点工作,试点行业范围逐步扩大。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指导各地加快核定扣除试点推行进度,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同时,在此次将税率由13%下调至11%的过程中,考虑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通过政策平转,确保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因改革增加税负。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属于中性税种,同一地区开展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一般应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不宜针对特定主体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否则会造成实质上的税收洼地、割裂税制完整和统一,破坏税收公平,易引发其它市场主体攀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对农产品加工行业,国家在税收方面已经给予很大支持,符合规定的农民合作社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今后将进一步做好纳税宣传辅导,使农民合作社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银监会重视推动“三农”领域抵质押手段创新,近年来印发多个政策文件,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拓展抵押品范围、扩大授信评定范围、提高授信额度、创新信贷模式,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五、关于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示范社创建
规范化建设伴随合作社发展的全过程,是发展合作社的重要任务。中央高度重视合作社规范发展,多个中央1号文件要求引导合作社规范运行。农业部坚持合作社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依法登记注册、明晰产权关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坚持诚信经营等规范发展的重点任务,要求合作社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2015年,农业部就合作社规范发展落实情况开展了督查,指导督促合作社规范建设举措落地。各地也制定了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具体措施,采取规范化建设年、财务管理规范化活动、设立社务公开日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依法办社。为进一步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各地探索建立合作社退出机制。河北省对空壳、长期不经营和涉嫌开展非法集资违规经营合作社进行排查,注销了39家合作社。
为加强对合作社运行情况的监督,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示范社建设行动,要求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强调国家示范社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经媒体公示,建立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国家示范社资格,2015年和2017年分别开展了国家示范社监测。目前,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下一步,农业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指导地方对示范社运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测,提升合作社规范发展整体水平。
六、关于严厉打击假借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
银监会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加大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力度。公安机关发挥行政监管防控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宣传警示教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下一步,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完善政策法规,加大督促指导力度,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地区和谐稳定。
农业部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