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消除饲料行业风险,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实施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市饲料行业现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分类推进实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规范》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2017年是申报国家级示范企业的最后一年,2018年后省级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各区市要鼓励、指导辖区内现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规范》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拟申报省级以上《规范》示范企业的,应在 2017年9月 30 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市汇总后,将名单报市局备案。待企业《规范》实施工作全部到位后将申报材料报省局,由省局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挂牌。
二、全面开展落实《规范》情况大检查
根据农业部 2014 年公布的《规范》和《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现场审核表》(以下称《山东审核表》,见附件1),决定于2017年9月份起,对全市饲料生产企业《规范》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区市要对照《山东审核表》对辖区内所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评定。对每个企业的每个细目(共分为8章、60个细目)按照符合程度从0-10进行评分,有扣分的要标注扣分原因,最后汇总平均,审核评分是所有涉及细目的平均得分百分数。评分大于等于75分的,为现场审核合格企业;评分60-75分的,为合格需整改企业;评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企业。对于不合格企业,应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
(一)已备案申报《规范》示范企业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要按照《山东审核表》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争取早日通过省局、农业部现场验收。
(二)未备案申报《规范》示范企业的其他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均需要按照《山东审核表》接受检查评定。
(三)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建饲料生产企业,要按照《农业部验收表》和《山东审核表》要求的内容,建立规章制度和记录表单,验收发证投入生产 6 个月后,可以申报《规范》示范企业或按照《山东审核表》接受检查评定。
(四)其他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单一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是饲料的源头,也是决定饲料质量安全的关键,按照政府倡导、分步实施、企业自愿的原则,2017年暂不强制检查《规范》实施情况。鼓励相关企业主动实施《规范》,积极按照《山东审核表》申报检查。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培训准备阶段(2017年7-8月份)。 由各区市自行组织对辖区内饲料执法、管理人员及企业人员进行《规范》实施工作的宣传培训、企业准备工作。
(二)大检查阶段(2017年9-10月份)。各区市按照《山东审核表》对辖区内所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评定,汇总检查评定结果报市局。上述饲料生产企业同时具备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主动要求,可以一并予以检查审核。
(三)检查审核阶段(2017年11月份)。市局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选派检查审核组(检查组人员应为 3 人以上,由市局随机抽取市、区市饲料监督管理人员组成),按照《山东审核表》对全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审核。
(四)总结评定阶段(2017年12月份)。市局对全市检查审核结果统一汇总并结合日常监管、年度产品抽检信息等分级评价数据报省局。
四、工作要求
《规范》和《山东审核表》检查审核是一项技术性比较强的执法监管工作,牵涉每个饲料企业生存,各区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检查审核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实施利益相关人员回避制度,坚守“八项规定”等廉政纪律,防止走过场、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切实将《规范》落到实处。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