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犬类狂犬病等烈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控,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对犬类更换免疫标志牌和年度免疫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犬类狂犬病的免疫接种和免疫标志牌的换发工作,自2008年2月25日全面展开。
二、2007年已进行犬类狂犬病免疫且期限满一年的,养犬人应当携犬、犬的免疫登记证和免疫标志牌以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畜牧兽医局设立的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门诊进行健康检查、重新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进行免疫登记,凭旧免疫标志牌换发新的免疫标志牌。
新购买和领养的犬,犬主要在饲养观察15日后1个月内,携犬以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免疫门诊进行健康检查、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登记证和免疫标志。
三、青岛市市内四区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门诊的详细地址及工作时间如下:
地 址 电 话 工 作 时 间
1 市南区团岛路34号 82872062 上午8:30―下午5:00周六周日休息(3月份集中免疫期间周六、周日照常上班)
2 市南区彰化路3号 89976208
3 市北区南京路 305号 85616104
4 李沧区君峰路56号 84081222
5 李沧区重庆路922号-6 84813825
6 四方区南昌路97号(澳淇敦宠物市场) 85606186
7 李沧区夏装路157号 87695472
8 市南区江西路161号 85873292
四、按照财政部、物价局[1992]452号文件,山东省[2005]237号文件规定,2008年度的犬类狂犬病免疫、健康检查、免疫登记、免疫接种、发放免疫证免疫标志牌共收取费用40元。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佩挂有效的狂犬病免疫标志牌,主动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检查。免疫标志牌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凭免疫证申请补发免疫标志牌,并交纳免疫标志牌工本费。无免疫证的,不补发免疫标志牌,必须重新进行免疫接种后,发给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牌;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对违反《动物防疫法》、《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不按规定免疫和换发配挂有效免疫标志牌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青岛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杨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