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以后,德国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严重。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激励政策,多措并举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合理治理与利用。
德国畜禽废弃物处理的经验
实行畜禽养殖场规划审批制度。德国畜禽养殖场的规划设计需要报农业部门审批,畜禽粪便的处理工艺和具体做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德国主要根据农场的土地面积与消纳能力来确定动物饲养量,每公顷允许数为:牛3-9头、马3-9匹、羊18只、猪9-15头、鸡1900-3000只、鸭450只。如果养殖场采用农田利用方式来处理和利用畜禽粪便,需要审查配套农田的面积、种植作物种类、农田地势、坡度以及土壤类型等,以确定配套农田是否能够满足养殖场畜禽粪便的处理。
限定畜禽粪便施肥时间和施肥量。德国《肥料法》对畜禽粪便和有机肥施用量、施用时间、粪便贮存时间的最低要求等有明确规定:冬小麦施用总氮量不超过210公斤/公顷,一般作物耕地施用总氮量不超过170公斤/公顷。关于施肥时间也有明确规定:一般每年两次施肥的时间分别为春季和秋季,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1月15日原则上不允许施肥。冬小麦种植期间,每年的9月份到4月份不允许施有机肥,同时,在雨雪天气,为了防止氮流失,一般也不允许施肥。
畜禽废弃物处理与沼气发电政策相配套。由于实现达标排放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处理的成本非常高(有的养殖户需支付15欧元/吨的处理费用),绝大部分养殖场都采用农田利用、种养循环的方式处理畜禽废弃物。其中,对沼气发电实行终端补贴是重要的配套措施。根据德国2000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20年不变,同时强制电网企业采购可再生能源并优先上网。沼气工程公司特意选择在养殖场附近建设沼气工程,以便能获取畜禽粪便作为沼气发酵的原料。
对我国畜禽废弃物处理的启示
一是尽快出台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畜禽养殖环境控制方面的规定包括《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及《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些标准都以畜禽粪便和污水达标排放为导向,导致目前我国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成本较高,养殖场难以承受。建议我国尽快制定关于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建议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壤类型和种植结构,进一步明确农田适宜的饲养规模以及配套废弃物处理设施和处理利用方式。
二是制定实施畜禽粪便综合养分计划,促进种养结合。我国规模化养殖场单个养殖规模远高于此,鉴于不同规模养殖场的粪污治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应从土壤养分消纳量和作物养分需求量出发,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养分管理研究,合理规划布局畜禽养殖规模,为实现种养循环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建立终端产品补贴市场化机制,引导资源化利用方式的可持续。我国目前还缺乏合理的、持续的、系统的补偿政策措施,沼气建设相关补贴资金以财政为主且不稳定。建议抓紧研究出台终端产品补贴,逐步建立生物质能源应用市场化补贴机制,引导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