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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环保税征求意见稿,每猪收4.6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微尘  浏览次数:158
核心提示:9月30日,广东省财政厅、环保厅、地税局联合发布《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2.8元。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其附件《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最低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最低为每污染当量

9月30日,广东省财政厅、环保厅、地税局联合发布《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2.8元。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其附件《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最低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最低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同时,《环保税法》还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作出调整。广东省经过9个月的调研和考量,暂定调整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2.8元。

 

而目前广东省执行的排污费标准为国家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

 

《环保税法》规定,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尽管如此,一旦明年广东省按照当前《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征收税额执行,生产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收费将大幅提升,最高增长3倍。

污染治理成本是征收标准的5-20倍

《决定(草案)》提出,广东省拟定该标准主要考量广东省环境承载能力压力大,污染治理成本高等主要因素。

该《决定(草案)》强调,广东省环境质量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截止2017年9月,全国2100个黑臭水体中,广东省有243个,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多处水体因污染严重被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整改;二是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压力大。与2016年同期相比,2017年上半年,广东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下降,NO2、PM10、PM2.5等指标浓度均有所上升;三是重金属污染削减压力大。广东省是重金属防控大省,国家要求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

 

此外,污染物治理成本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全不相匹配。《环保税法》拟定税额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污成本,这样才能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然而广东省现行的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然而治理成本是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5-20倍,因此在法定最低税额适当上浮应税额度。

多省制定适用税额均高于广东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省市均正在制定适用税额。其中,同样进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省份中: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5.6元;

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2-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4-1.8元;

贵州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湖北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3.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更多省份的征收标准仍在计划制定中,而众多已公布适用税额的省份,其征收税额大多高于广东省。

一头猪要征收环保税约4.6元

按照广东省公布的《草案》,如果畜禽养殖仅收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环保税来算,那么一家500头猪存栏的猪场,其应缴税额为:500头猪x1当量x(1.8+2.8)元=1300元,如果算上固体粪污等,每头猪至少应缴税4.6元以上。

虽然环保税比预计中的重,但有两类养殖户是不需要缴税。

1.小规模养殖户或者散养户

小规模养殖户或者散养户往往享受不到国家发放的一些补贴,因为官方推崇的是规模化和标准化。这次征收的环保税,小规模养殖户们可以放心了,因为征收的对象不是你们,是那些享受了国家补贴的规模化养殖场们。

2.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养殖户/单位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关键词: 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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