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河乡畜牧兽医站联合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八台山隧道口拦截了一辆载有鸡苗的两轮摩托车。车主称该批鸡苗来自四川万源县,但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调运备案单。该乡畜牧兽医站随即将此情况上报了该乡动监站处理。
接到报告后,该乡柳河动监站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经查,当事人是河北人,车上的鸡苗是其从四川省万源市购买,准备在城万快速路沿途乡镇售卖;鸡苗共360只,经执法人员临床检查健康状况均良好;但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经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重庆市动物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现场缴纳了罚款,并且表示以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运输、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