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7〕0074号
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海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张海明,时任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2017年8月26日,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或公司)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8月4日,公司董事长张海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 222,360股,增持均价13.12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5%。
张海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增持公司222,360股股票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2017年5月13日,张海明披露增持计划,拟在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不低于100万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本次增持行为为其实施增持计划的一部分。此外,张海明承诺该部分股份自最后一笔增持行为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且该部分股票出售时如有收益,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据此,可酌情减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海明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