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牧医发〔2017〕30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的法律凭证和标识 , 是国家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 , 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与法律责任的根本所在。然而 , 少数地方不严格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 致使出现倒卖、遗失、违规使用检疫证章等问题 , 严重干扰了动物检疫工作秩序 , 影响我省动物检疫执法形象。为进一步严明纪律 , 强化法制观念 , 做好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 现对3起违法违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广水市蔡河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副主作程建军倒卖空白检疫证明问题
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 , 程建军在蔡河镇动物防检分站领取检疫合格证明共30本(每本50份) , 采取对检疫合格证明第一联由自己造假填写应付检查 , 第二联以每份20元卖给猪贩子吴某3本计150份 , 获利3000元。
广水市畜牧兽医局对程建军徇私枉法 , 弄虚作假 , 倒卖证明 , 非法谋利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据法规对其作出处理:1、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 , 并处罚款4000元; 2、撤销检疫出证资格; 3、按照相关程序免去中心副主任职务。
二、洪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遗失检疫证明被非法利用问题
2016年3月1日起 , 洪湖市动物检疫员杨运姣陆续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50本《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用于生猪交易所检疫出证 , 由于责任缺失 , 管理松懈 , 在同年9月发现其中5本在城区生猪交易所遗失 , 并发现已有32份非法开据的检疫证明在市场流通。
洪湖市畜牧兽医局对此事进行严肃处理:1、对已确认遗失的票证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 , 在县级以上媒体和网站公示声明作废。2、对局分管领导 , 局党总支委员王平诫勉谈话; 3、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程保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朱彦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票证管理员黄运霞通报批评; 4、对直接责任人杨运姣通报批评并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 调离现岗位。
三、襄州区古驿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检不加盖监督专用章问题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 自2010年行政区划由襄阳区更名为襄州区后 , 原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专用章上交封存 , 却没启用新的监督检查专用章。在长达近七年时间内 , 古驿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公路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无监督检查专用章加盖 , 明显违反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第十条:“公路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查后 , 对符合规定、证物相符、检查合格的 , 在检疫证明上加盖全国统一格式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专用章 , 并做好相关登记”的规定。导致查验无痕 , 检疫虚设。
此事直到2016年12月进行印模核查才发现问题 , 省局动物卫生监督处负有工作不深入 , 管理失察之责 , 省畜牧兽医局责成动物卫生监督处写出深刻检查 , 并对处长、分管副处长、主管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教育。襄州区畜牧兽医局免去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分管副所长俞兆福职务; 给予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薛文武党内警告处分; 对2013年11月——2016年8月时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张涛和现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尤海涛给予诫勉谈话。
上述三个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例 , 性质是严重的 , 教训是深刻的。各地要以此为反面教材 , 认真对照反思 , 吸取教训 , 以案为鉴 , 警钟常鸣。
(一)健全完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检疫证明是从事动物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合法凭证 , 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对检疫证章标志实行专人保管、专库(柜)存放、专册登记、台账管理。证章启用时 , 要做好领取人(单位)、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的详细登记。严格检疫证明的回收登记与管理 , 并随时进行抽查核对 , 杜绝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遗失、漏登、不及时回收存根等现象发生。要防止检疫证章标志流入非法渠道 , 特别加强对出县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管理 , 严格控制发放数量 , 明确领取和使用人员 , 确保出证安全、有效。
(二)加强对检疫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动物检疫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提升力度 , 加强动物疫病相关知识培训 , 使动物检疫人员充分了解动物传染病的发病机理、临床症状、潜伏期、鉴别诊断方法等有关知识 , 做到科学检疫。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掌握和应用 , 依法开展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 提升执法队伍自身修养水平 , 动物检疫证明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检疫资格的人员 , 保持动物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严明动物检疫工作纪律 , 坚决依法依规办事 , 加大对违规检疫、违规出证和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为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对领取的证章标志交由他人代开、异地开证、虚开票证、大头小尾等违法违规行为 ,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 发现一起 , 处理一起。严禁省内手写纸质检疫证明再流通 , 对违规违纪人员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