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就应该从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等诸多环节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去年12月26日十届人大三十一次会议上所讲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和总体思路中指出,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体系,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等方式,确保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规范使用,完善药品储备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可见,无论是2008年全面实现新农合覆盖,还是2010年全面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都要有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药物供应作为保障,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也已成为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制药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较为严重,导致基本药物市场竞争激烈,甚至出现经营质量良莠不齐的恶性竞争,给规范的制药企业和人民生命健康带来了威胁。
从医药产业链的整体来分析,加快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规范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否则,基本药物市场秩序不会得到有效规范。要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就应该从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等诸多环节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一是要加快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应加快基本药物目录的整合制定,建立涵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本药物目录,力求统一管理标准,指导各级政府社区、新农合基本药物医保目录的规范和调整。
二是加快规范药品招标和定点生产模式。
现阶段,作为解决制药产业低水平、同质化竞争的有效手段,药品招标仍具有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省级药品挂网招标的推广,药品招标工作机制的公平性、合理性愈显重要。因此,研究和制定规范省级药品挂网采购的政策性指导原成为当务之急,以解决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限价不保量”和“采购迟付款”的违背招标原则的弊端,还原“质量优先、比价采购”的原则。
定点生产制度对于保障部分价廉、微利药物的正常供应,具有重要作用,应继续扩大试点范围,但定点资格评价应该公开,并实行定期评价制。国家可以组织进行基本药物定点企业的评价推荐,由SFDA根据GMP监管情况和区域分配原则,每1~2年推荐一次定点生产企业名录。
三是加快建立基本药物优质优价制度。
基本药物大多为普药,普药临床用量大的特点要求其必须严格保证质量合格。但普药同质化竞争、低价格的状况往往使付出较高质量预防成本和质量保证成本的制药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为了鼓励普药企业的技术创新,应重视基本药物优质优价制度的建立。
对于药品内控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典标准、获得SFDA批准的药企,应实行零售价格可适当小幅上浮的支持政策;对于首仿药,实行阶段性单独定价支持政策;对于质量创新型、拥有专利的药品,应实行单独定价。
此外,还应缩小原研、创新药品单独定价与统一定价间的差距,零售价格最大差距不宜超过30%。超过专利保护期的原研药品,如果没有优异的质量技术特色,应取消单独定价资格。
四是加快建立GUP认证和药师监护体系。
目前,医药市场生产、流通领域通过实施GMP、GSP认证,已较好地保证了药物质量,但药品使用环节的不规范现象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临床药品使用缺乏认证管理保障。
有些“药害”问题,往往不在于药物本身,而是开处方、配药或给药过程中的滥用引起的。国外为解决“药害”难题,已创建了以患者为核心的药师监护PC(PharmaceutistCare)体系。国外药学发展历程已经证明,推行临床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UP认证)和建立药店药师监护制度,对于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有序发展非常重要。
五是要加快建立医药质量信用评价系统。
政府的药品质量监管体系应该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质量优异的制药企业能得到持续发展。为充分发挥各省市药品监督抽检信息的价值,可以试行由省级以上的药检系统、ADR中心来分析收集检测数据,设立药品质量综合指数和药品安全预警指数,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到药品质量安全监督中,由SFDA指导制定制药企业药品质量档案和质量诚信度评估体系,解决药品市场质量评估体系缺失的问题。
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分析,各级政府应倡导全社会都来关注制药企业发展现状,从监管环境上保护制药企业的合理经营利益,从法规环境上提供制药企业公平竞争的舞台,从政策环境上支持优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良性发展。譬如,不宜提倡以简单的物美价廉标准来评价药品,适当调高首仿优质药品的国家零售价格;提高基本药物国家质量标准;加强对基本药物源头原料药产能盲目扩大的规范调控和节能减排的统一监管等。(作者系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