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如何划定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3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 , 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 , 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 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 , 依法予以补偿”。
2016年年初 , 省环委会印发《2016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 明确提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2016年底前完成辖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划定”。
去年11月 , 经省政府同意 , 《省农业厅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回头看”关于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要求 , 各地2016年底前 , 制定出台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 , 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全部关闭搬迁到位。
所谓禁止养殖区 ,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 , 在指定范围内 , 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我省禁养区主要涵盖人口集中区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水质功能区、其他生态功能区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禁养区是无畜禽区吗
省畜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 有些地区在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清理整治的时候出现了对“禁养区”概念误读的情况 , 主要表现为划定的“禁养区”实行“全面禁养” , 即划定区域内一头猪或其他畜禽也不能养 , 现有养殖活动一律限期清理 , “这是一种典型误解。”“划定畜禽养殖‘三区’ , 实行养殖区域功能划分 , 是畜牧业主动优化产业布局 , 贯彻“五大发展理念” , 实现绿色发展的具体体现。”该负责人表示 , “三区”划定适用对象是全省范围内的规模化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规模养殖标准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万只(年出栏)。对于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来说 , 不是禁止其养殖行为 , 而是指导其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另一方面 , 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 ,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 , 不在关停转迁之列。
养殖场关闭后如何搬迁
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南化村一组农民刘正东 , 原经营正东蛋鸡养殖场 , 存笼商品蛋鸡1.6万只 , 年产鸡蛋150吨 , 纯收入24万多元。2016年 , 该养殖场所在区域被政府划为禁养区 , 养殖场于今年9月被强制关停 , 政府补偿16万元。后经乡镇政府、畜牧、国土、财政、电力、环保等多部门研究协调 , 决定另选场址 , 在南化塘镇谭家沟(适养区)集中兴建蛋鸡养殖小区。为减轻禁养区搬迁户负担 , 新的蛋鸡养殖小区由政府投资建设 , 养殖户租赁经营。目前 , 养殖小区正在建设施工中。“禁养区关闭搬迁 , 是手段 , 不是目的 , 可谓不破不立。”业内专家表示 , 这一举措将改变过去养殖场建设缺乏规划、杂乱无序、不设门槛的现象 , 有利于统筹兼顾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 调整优化区域布局 , 宜养则养、需禁则禁。循序渐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处理 , 最终推动畜牧业绿色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