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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要求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3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321
核心提示:为加快完善畜禽养殖粪污监管制度、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农业部开展了全国畜禽规模养殖场摸底调查,开发了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拟对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为实现全覆盖监管和信息可追溯奠定基础。近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拟至12月底前,对养殖场备案信息和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赋码工作。集中赋码工作结束后,各级畜牧部门要尽快实现对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

为加快完善畜禽养殖粪污监管制度、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农业部开展了全国畜禽规模养殖场摸底调查,开发了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拟对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为实现全覆盖监管和信息可追溯奠定基础。近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拟至12月底前,对养殖场备案信息和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赋码工作。集中赋码工作结束后,各级畜牧部门要尽快实现对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的基础信息实行直联直报、动态管理。《通知》规定了各主要畜禽品种统一备案规模标准起点: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他畜禽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或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规模标准。为适应全国联网管理和未来拓展要求,农业部还对畜禽养殖代码编制规则进行了拓展升级,制定了《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代码编制规则》。已获得畜禽养殖代码的养殖场,新旧畜禽养殖代码并行使用,逐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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