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通告》(蕉府通〔2014〕11号)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原有的养殖场(点)必须限期关闭,拆除设施;如不自行关闭的,由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拆除相关设施;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根据《通告》,禁养区划分范围为:
(一)主要水源保护区域。
1.长潭水库。长潭水库全部水域,以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50米的集雨区范围。
2.石窟河蕉岭境内全部水域及两岸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
3.龙潭水库、黄竹坪水库。龙潭水库、黄竹坪水库全部水域及所有集雨区范围。
4.君坑水库、均坑水库。君坑水库、均坑水库全部水域及所有集雨区范围。
5.多宝水库。多宝水库全部水域,以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的集雨区范围。
6.冷水坑水库。冷水坑水库全部水域及所有集雨区范围。
7.彭坑水库。彭坑水库全部水域及所有集雨区范围。
8.全县其他小二型以上水库全部水域及所有集雨区范围。
9.各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全部水域及所有集雨区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和旅游风景保护区。
长潭自然保护区、皇佑笔自然保护区、镇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三)蕉岭县城规划区。
(四)各镇城镇规划区、各村人口集中区及向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学校和工业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蕉岭县政府进一步明确,在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禁养区生猪养殖栏舍拆除的,可根据《蕉岭县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猪场拆除奖补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的管理房16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的猪舍、砖木结构的猪舍及管理房1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的猪舍、管理房80元/平方米;沼气池每立方米20元、储粪棚每个200元、化尸池每个500元。
2018年2月10日前未自行清退关闭的禁养区内养殖场,蕉岭县将组织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强制关闭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