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医〔2018〕41号
西宁市农牧与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为了切实做好全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青海省2018年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农牧厅
2018年2月24日
青海省2018年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指导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结合当前动物防控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农业部《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2018年全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要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免疫,散养畜禽集中免疫与补免相结合的机制,突出重大动物疫病,统筹兼顾主要人畜共患病和地方流行性动物疫病,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狠抓动物免疫工作,着力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夯实免疫基础,构筑防控屏障,保障畜禽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具体目标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牛羊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应免率达到100%。
二、免疫病种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实施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力争做到全面免疫;根据本省实际,统筹做好狂犬病、炭疽、牛出败、羊梭菌性疾病、羊痘等地方流行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防止疫病发生流行。
三、免疫区域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区域为全省。对家禽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所有应免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6月30日前,对全省所有牛进行亚洲I型、O型、A型口蹄疫免疫,对羊进行亚洲I型、O型口蹄疫免疫,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7月1日之后,根据农业部安排部署开展口蹄疫强制免疫。
包虫病强制免疫区域为果洛、玉树所属各县和共和、贵南、同德、兴海、刚察、都兰、泽库、河南共20个县市,免疫对象为新生羔羊及2017年免疫羊。
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区域为海北、海南、海西、黄南、玉树、果洛等牧区6个州,免疫对象为除种畜、乳畜外的牛羊。
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全面免疫区域为全省。对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免疫,对家禽进行鸡新城疫免疫。
3.地方流行性动物疫病免疫区域为地方病流行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做好狂犬病、炭疽、牛出败、羊梭菌性疾病、羊痘等地方流行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四、时间安排
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春季集中免疫于3月上旬全面启动,力争5月上旬完成,5月中下旬开展交叉检查和免疫效果评价,5月至6月对重点地区开展“飞行抽检”;秋季集中免疫从9月上旬全面开展,力争10月下旬完成,11月初开展交叉检查和免疫效果评价,10月至11月对重点地区开展“飞行抽检”。规模养殖场在驻场兽医指导下按照免疫程序开展免疫。
五、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六、具体工作
1.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动物免疫实施方案。
2.创新方式。各地要加强对散养畜禽集中免疫的组织工作,创新免疫方式,建立由包村干部、乡站人员、村社干部、村级防疫员等组成的防疫小组,按照“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的方式进行集中免疫。
3.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地要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采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疫苗,各地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4.加强培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兽医技术人员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布病、包虫病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培训。
5.规范操作。实施全程冷链运输、储存疫苗,保证疫苗质量。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废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瓶等回收无害化处理制度,避免疫苗失效或浪费。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要求操作,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
6.建立档案。乡镇兽医站防疫技术人员、驻场兽医及村级防疫员要认真填写免疫档案,详细记录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工作。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免疫记录相一致,与免疫家畜二维码标识相符。
7.消毒灭源。集中免疫时,各地特别是畜禽养殖密集区要对圈舍、道路、活畜交易市场等重点环节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灭源工作。
8.排查疫情。集中免疫时,要组织开展疫情排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上报,并按程序果断处置。
9.报告信息。对疫苗调拨、发放、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保障措施
1.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要求,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防疫工作责任制、疫情报告责任制、应急处置责任制,具体责任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或扩散蔓延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2.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坚持把免疫抗体监测作为检验动物免疫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省、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方案分别随机抽取辖区内养殖场、散养户的动物血清样品进行免疫抗体集中监测。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所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省农牧厅将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抗体监测,依据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免疫效果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向各市(州)、县(市区)农牧部门通报。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标的,要对被抽样行政村(牧委会)和规模养殖场畜禽进行重新免疫。
3.强化调运动物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产地检疫、流通监管、屠宰检疫等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大对拒绝强制免疫场户的查处力度,促进防疫工作顺利开展。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并按规定进行抗体检测;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4.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强督促检查,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兽医人员,深入基层开展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防止督查工作流于形式。重点检查免疫工作进展、疫情监测报告,以及基层防疫体系建设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地方迅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5.及时处理突出问题。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免疫失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