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
2018年,全省兽医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委“四个转变”新思路,主动融入乡村振兴和健康中国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农牧业工作会议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突出“质量兴农”和“绿色发展”两大主题,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风险管理,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一、强化动物疫病防治
(一)加强重点疫病防控。全面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制定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强力推进规模场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突出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防治,统筹做好牛出败、羊梭菌病、羊痘、炭疽等常见病防控。加强春秋两季免疫效果评价,强化规模养殖场免疫效果监测,促进乡镇免疫抗体监测提质扩面,狠抓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飞行抽检”。
(二)推进动物疫病净化。深入贯彻农业部主要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和《青海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实施动物疫病净化实施方案,推动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重点抓好种畜禽场和规模场重点疫病净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无疫小区,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净化、扩大净化病种。强化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探索开展口蹄疫、畜间包虫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三)强化主要人畜共患病源头控制。坚持人畜同步、分区防治、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按照《全国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青海省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推进畜间包虫病防治专项行动,在全省深入开展家犬登记、投药驱虫和病害脏器无害化处理,在三江源和环湖部分地区对新生羔羊进行免疫,力争包虫病源头防治取得新成效。深入推进14个畜间包虫病防治示范县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畜间包虫病防治中期评估。实施畜间布病防治专项行动,牧区继续对牛羊实施布病强制免疫,农区全面监测,淘汰阳性家畜。对种畜场种畜实行监测净化,防止畜间布病垂直传播。强化奶牛布病和结核病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落实小反刍兽疫防控计划,对上次免疫已满3年的羊和新生羔羊全面免疫,切实做好新调入羊的补免工作,加强活羊移动监管。实施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确保H5+H7双价苗全面免疫到位,加强养殖场、活禽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H7N9流感疫情排查、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活禽经营市场“1110”制度。防范候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蔓延,重点抓好青海湖、隆宝湖等候鸟栖息地监测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加强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强化风险监测预警,推进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防控关口前移。完善应急机制和预案,开展技术培训,强化物资技术储备,严密防范外来疫情传入风险。
(五)强化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重点围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持续开展马鼻疽、马传贫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家级动物疫情测报站的作用,扩大采样布点范围,增强监测数据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时效性,及时上报监测结果。建立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全面掌握病原地理分布和流行状况,发挥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作用。西宁市、海东市做好规模养殖场风险评估管理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确保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能及时、有效、果断予以处置。
(六)深入推进 “先打后补”等防疫政策的落实。继续推进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逐步扩大“先打后补”实施范围。推动口蹄疫免疫政策调整,亚洲Ⅰ型口蹄疫退出强制免疫后要加强监测,强化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生猪A型口蹄疫疫情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实施免疫措施并适时评估免疫效果。
二、强化兽医卫生监管
(七)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全面清理和修订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公路检查和养殖、屠宰、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文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档案,切实推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开展检疫报检网点、公路检查站标准化创建,巩固提高现有150个A级报检点,年内新创建50个A级报检点,组织完成格尔木、大柴旦等10个公路检查站办公、检疫和执法设备项目建设,打造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行业形象窗口。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案件查办,努力减少“零办案”县。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官方兽医执法培训考核,开展官方兽医骨干轮训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网上考试。参加全国动物检疫技能竞赛活动,提升动物检疫操作技能和综合业务水平。
(八)扎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进一步明确检疫报检点职责任务,落实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探索建立以动物疫病监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继续完善牧区新型检疫工作机制建设,落实相关区域内检疫、出证、换证工作责任分工,强化相互协作。严格屠宰检疫,严把入场查验关、宰前检疫关、宰后检疫关、无害化处理关、检疫证明出证关,如实记录屠宰检疫和产品去向信息,坚决堵住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向市场或者加工场所。
(九)严格养殖运输环节监督管理。坚持和完善官方兽医联点制度,加强规模养殖场监管,强化养殖档案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情况。严格落实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审批备案制度,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 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网上申报备案、指定运输通道报检和畜禽落地检查措施,形成调出地“准出”与调入地“准入”的有效联动。突出抓好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和仔猪、雏鸡专项整治行动,以及省内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畜禽调运监管工作。探索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免疫效果考核、疫病监测、检疫管理、无害化处理等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疫病风险分析评估工作,服务于动物安全调运。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将依法治疫落到实处。
(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时段,组织开展动物卫生执法检查,重点围绕产地、屠宰检疫制度落实,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档案资料信息和标识管理等情况,确保流通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做好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专项整治行动的收尾工作,严厉打击出售、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
(十一)强化动物诊疗场所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落实《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全面实行统一的兽医处方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中兽医处方管理。开展辖区内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督查,严格落实兽医实验室管理制度,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规范处置和保管危化物、过期失效化学药品,严防兽医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
(十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确保黄河流域、湟水河流域、主要湖泊、水库等重点地区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危害环境和食品安全现象。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加工制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活动,普及科学养殖、疫病防治和无害化处理知识。养殖保险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形成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统计、上报和复核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申报发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三、强化兽药监管
(十三)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严格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驻场监督等管理措施,做好兽药GSP验收和复评审,推进“兽药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建设,加大兽药经营环节追溯工作力度,确保100%的兽药经营企业纳入兽药追溯管理。制定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的兽药监督抽查力度,完成220批抽检任务。认真实施“检打联动”,狠抓抽检结果应用,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提高抽检频率,抽检780批,追溯阳性样品。进一步加大兽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力度,有效控制兽药废气包装物污染。
(十四)开展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深入实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计划”,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监测生猪养殖场等5类场所监测大肠杆菌等8种细菌对氨苄西林等18种抗菌药的耐药状况。选择6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示范创建。组织开展“放心兽药进村、科学知识入户”兽药安全使用宣传活动,引导养殖户自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用药水平和细菌耐药性防控能力。
四、强化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十五)抓好兽医法规制度建设。做好《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前期工作。力争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编制《青海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探索开展“政府购买防疫服务”,引导养殖场户购买社会化服务,鼓励各类合法市场主体组建动物防疫服务队、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卫生服务。
(十六)加强兽医队伍建设。稳定市县级兽医队伍,加强乡镇兽医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培训,促进知识更新,进一步提升兽医卫生公共服务和监督执法能力。组织举办动物防疫技术、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培训班。举办第四届动物防疫职业技能竞赛。加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准入和从业管理,做好2018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严格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加强乡村兽医培训、考核。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执业兽医和处方制度。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强化村级动物防疫员防护装备,提升村级动物防疫员组织化水平。
(十七)提升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加强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相互促进。对照《各级各类兽医机构核心能力评价指标》,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持续推进规范化乡镇兽医站建设,优化人员配置和设施条件,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兽医工作。加大兽医实验室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兽医实验室考核达标和复评审工作,组织开展检测能力比对活动,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检测诊断水平。
(十八)推进兽医领域信息化建设。依托我省农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与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生产经营、畜禽屠宰加工等深度融合,重点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物资疫苗管理、移动智能检疫、实验室检测管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视频监控和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等关键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和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推广使用动物检疫手机APP系统。规范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和管理,强化信息采集、上传和查询,推进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
五、强化综合保障
(十九)加强风险控制。按照建立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风险管理的要求,深入排查各环节的风险点,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强化风险点管控,消除动物疫情传播隐患。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值守,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演练,提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组织动员、应急指挥、协同配合、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
(二十)强化兽医标准建设与科技推广。加强兽医标准制定和宣传贯彻,推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结合,充分调动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推广、企业等单位的积极性,整合兽医科技资源,支持开展地方重点病、疑难病防治技术研究,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利用各级各类兽医机构和人才队伍,抓好综合配套技术、集成示范技术、快速检测技术等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在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管理工作中的转化应用。大力推行动物防疫技术进村入户,强化规模养殖场、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和家庭牧场等业态的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思路、拓宽渠道,制定宣传计划,发挥信息员队伍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地开展兽医信息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传递爱心 守护健康 全国兽医在行动”主题公益活动暨全国兽医挑战“世界最长信封链条”活动以及“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加大兽医工作宣传力度,打造兽医宣传品牌,深挖地方典型经验、先进做法、模范人物,进一步提升兽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讲好兽医故事、发出兽医声音、给出兽医意见,营造社会关注兽医、理解兽医、支持兽医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行风建设。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结合“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忠诚干净、勇于担当的兽医队伍。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机制,细化指标体系,着力强化市(州)对县、县对乡镇的考核评估工作,逐步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的绩效管理工作局面。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法制培训力度,严格依法行政,继续强化执法监督队伍管理,重点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严格落实农业部“六条禁令”,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出证行为。健全完善常态化督查机制,提高督导检查水平,防止“中梗阻”和 “最后一公里”不到位现象,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青海省2018年屠宰监管工作要点
2018年,全省各级农牧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农牧业工作会议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以“乡村振兴战略”和“质量兴农”、“绿色发展”为引领,以促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突出责任落实,狠抓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执法,提升能力水平,切实维护屠宰环节质量安全。
一、促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继续开展畜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全省畜禽屠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要求(青农医发〔2015〕253号),继续组织开展畜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环保督查问题整改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审核清理,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屠宰厂(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屠宰产业供给侧改革。在前期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今年务必全面完成屠宰资格清理工作,适时向社会公布清理整顿合格屠宰企业名单并通报有关部门,届时原商务部门制发的屠宰证书作废。
(二)开展畜禽屠宰场标准化创建活动。按照农业部安排部署,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围绕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严格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各地要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屠宰企业准入审批。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因素,各市(州)抓紧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屠宰产能调整,遏制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二、突出屠宰企业责任落实
(四)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病害畜禽及屠宰废物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档案记录,落实各项措施。各地农牧部门要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五)强化屠宰环节监督检测。各地要继续做好畜禽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完善肉品品质检测机制,全面推进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和水份自检制度,加强屠宰企业质检管理人员和肉品质检人员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加大检打联动力度,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加强与市场监督部门协作,落实上市肉品“两证两章”管理机制。
三、强化屠宰环节监管措施
(六)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按照《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扎实开展畜禽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省、市(州)按照《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和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适时开展飞行检查。切实做到屠宰检疫“五不得”,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严格实施屠宰检疫,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为载体,着力规范检疫行为。推进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将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七)继续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着力巩固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成果。持续保持对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出屠宰场,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将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细化部门职责,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
四、推动屠宰行业共同治理
(九)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
(十)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各地要做好畜禽屠宰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普及。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动当地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屠宰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增强公众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提升屠宰行业依法管理水平
(十一)健全屠宰监管政策法规体系。积极推动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做好《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有关工作。各地也要推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修订,全面规范畜禽屠宰管理。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宣贯培训工作。
(十二)加强屠宰监管保障能力。各级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机构建设,将畜禽屠宰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经费,提升畜禽屠宰监管工作保障能力。
(十三)提升行业管理能力水平。要着力提升屠宰行业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建立健全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做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做好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样本屠宰企业做好收购价、出厂价、屠宰量、无害化处理量等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充分发挥屠宰连接养殖与肉品消费的作用,探索建立屠宰产业形势会商制度,研究分析养殖、屠宰和肉品消费全链条的价值演变关系,及时、准确掌握屠宰产业运行状况,有效提升屠宰行业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