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3月30日起,省畜牧局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沈阳、大连、营口等9市20个片区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实施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改革举措,对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强化准入管理的改革举措。
省畜牧局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总结“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并扩大实施范围,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有利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有利于加速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具体工作内容是,通过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以及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办事流程,严格准入条件,提高办事效率,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一方面,修订公开办事指南。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省畜牧局修订了《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办事指南》,具体业务范围包括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固体、液体)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上(http://www.lnzwfw.gov.cn/)向社会公布了最新修订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和各环节责任等内容,使行政相对人更加明晰具体标准和要求,受理、补正、办结等信息及时通过短信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及时在政务服务网和省畜牧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全部启用电子签章,实现了电子出证,行政相对人可网上自行打印,需要纸质证书的省畜牧局负责邮寄,行政相对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从申请到获证全部流程的操作。省畜牧局加强了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有效解答行政相对人的业务咨询。另一方面,从严开展行政审批。省畜牧局按照《种子法》和《草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统一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上办理《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和《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将严格遵循企业申报、受理、审核、现场考核、签署审查意见审批表、核发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草种生产、草种批发、草种零售和草种收购等内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执行从严审批,严格准入。对申领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申请材料、基本设施、检验仪器、加工设备、技术人员、品种和生产环境等方面从严审核,全部符合条件才能核发许可证。此外,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规范网上审批流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对纳入改革试点事项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加大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违法行为,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依法重点对牧草种子生产经营开展监管,以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种子标签、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为重点,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对主要供种企业、供种品种及其生产的种子批发实施全地域、全覆盖质量监督抽查。以种子生产企业资质、生产品种真实性、生产档案及质量控制措施为重点,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巡查。按照《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省畜牧局对计划实施类和随机实施类的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检查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对照表
序号 |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名称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1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2 |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