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如果收到关停关闭、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企业主不要慌张,也不要直接就依决定拆除了。要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就是和大家聊聊,在养殖场遭遇禁养关停时,企业主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和应对办法。
一、对养殖场关闭关停会采取哪些措施呢?
1、在一定时间内要求企业拆除养殖场。
2、要求企业关停关闭,在一定时间内处理设备和养殖产品,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一次性谈妥,把养殖场关闭,支付停产停业及其他损失。
3、如果该企业规模较大,在当地有巨大影响力,在后续有政府资金和政策的扶持下,可以将该企业转给其他企业。
二、哪些原因导致养殖场关停?
可以导致养殖场禁养关停的情形主要有:环保环评严重不达标、违章建筑、被划入禁养区。本文主要讲述“被划入禁养区”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哪些区域被划分为禁养区呢?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三、养殖场关停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1、养殖场关停能获得哪些补偿?如果养殖场没有违法情形,我们可以参考拆迁来争取补偿。
企业关停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
2、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3、或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
4、除了常规的补偿项目,还有《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的精神,给予被拆迁人一定补助。
四、只有一种情况可以直接拆除养殖场
吴少博律师认为:我们可以看一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建设了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才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到50万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拆除和关闭,也就是说可以直接拆除养殖场的,只有这么一种情况。
五、面临突然而至的禁养关停或强拆,企业主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吴少博律师认为:如果收到关停关闭、限期拆除通知书,不要慌张,也不要直接就依决定拆除了,仔细审查下发通知书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这个职权,下达的命令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的,如果想保全自己的养殖场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如果企业主的养殖场已经被强拆或关停,当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列出清单,统计造成的损失。然后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赔偿申请,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那么当事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谈判方案的制定,沟通技巧的运用,把握对方的心理,这些都需要有专业的律师作指导和介入,才能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六、养殖场禁养关停补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7、《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