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神木市畜牧兽医局、府谷县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屠宰加工质量管理站: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决策部署,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促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要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深入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每个地市今年争取创建1~2个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从完善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检查两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引导示范场发挥带动作用,通过开展标准化验收,主攻“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力争使我省畜禽屠宰厂标准化发展实现新的突破。
(二)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各地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73号)精神,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结合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审核清理,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标准,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屠宰企业准入审批,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三)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各地要继续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全面总结工作经验,着力巩固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成果。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三腺(甲状腺、肾上腺、病害淋巴结)未经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出屠宰场,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二、常抓不懈,加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要求,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屠宰违法行为、曾经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因屠宰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检查问题较多、监督抽检不合格等屠宰企业,必须进行飞行检查和加强检查频次,并保留好检查清单,限期整改。
(二)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畜禽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内控制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验人员,落实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防控措施。加强检测检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检验制度,完善重点环节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将生猪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强化屠宰环节监督抽检。今年继续对屠宰厂全覆盖抽检,形成监管高压态势。各地要按照省上制定生猪屠宰环节抽检计划,进一步做好本地区牛羊屠宰环节监督抽检。继续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建立屠宰企业水分自检制度,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加大检打联动力度,要充分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要迅速严肃查处,对肉品水分含量或其他检测指标不合格的企业,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迅速处理;对“瘦肉精”检出企业,确证后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四)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监管。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核实,并按照年度实际发生病害猪数量统计上报,每半年对实际发生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及补助进行公示,并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资金补助。驻场官方人员规范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操作,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系统监控或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屠宰企业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
三、密切配合,推动屠宰行业共同治理
(一)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细化部门职责,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
(二)加强屠宰执法案件办理。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政执法,提高生猪屠宰执法部门办案质量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扎实推进生猪屠宰执法规范化建设,今年要加大屠宰案件查办查处力度,年度全市平均每个县办理畜禽屠宰执法案件要达到1件以上,11月底将案卷目录上报我局。继续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
(三)加强屠宰行业管理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畜禽屠宰行业工作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传递畜禽屠宰监管“正能量”。要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特别加大对牛羊私屠宰乱宰舆情动态监测力度,及时发现本地区畜禽屠宰行业新闻媒体及网络方面负面报道和社会突发事件,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原因并依法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努力降低社会影响,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四)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将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精准施策,提升屠宰行业管理水平
(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能力建设。要提升屠宰行业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加强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建立健全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
(二)加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整合本地区屠宰行业人才资源,探索建立生猪屠宰产业形势会商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屠宰产业运行状况,有效提升屠宰行业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