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监局和市农业局日前发布了《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对网络畜禽产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说明,要求畜禽产品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同时第三方平台应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
办法中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经屠宰、分割后的畜禽胴体、分割肉等初级产品和副产品,含冷鲜和冷冻产品。各级食药监部门对畜禽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将畜禽产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对畜禽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应当抽样送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本市畜禽产品监管部门通报的不合格畜禽产品,或者因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采取市场控制措施的畜禽产品,销售者应当立即暂停购进和销售。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网络畜禽产品交易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说明。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销售的畜禽产品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畜禽产品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以及销售畜禽产品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等信息,保存相关资料,并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此外,与畜禽产品入网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对其进货渠道、产品安全状况、落实进货查验、不合格食品处置等规范制度情况作出规定,明确因不符合食品安全保障要求而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情形。
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畜禽产品入网销售者在网络交易中执行食品安全保障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畜禽产品入网销售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畜禽产品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
办法明确了9种禁止生产、销售的畜禽产品,包括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在畜禽产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虫、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等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来源不明、通过走私渠道进入国内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