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企业新闻 » 正文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8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成股份”)的通知,截止2016年3月14日,其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878,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78%,累计增持金额约为3.3亿元,完成此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增持人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及其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成股份”)的通知,截止2016年3月14日,其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878,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78%,累计增持金额约为3.3亿元,完成此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聚成股份

二、增持计划概述

2015年7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以及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计划自2015年7月15日起未来6个月内,拟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

2016年1月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聚成股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以及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计划继续增持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拟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注:上述表格中增持金额、增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16,38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438%,其一致行动人聚成股份未持有公司股份。

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6,38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438%。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5,777,056股(包括直接持股及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421%;一致行动人聚成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489,8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95%。

因此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聚成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票437,266,930股(包括直接持股及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8416%。

截至2016年3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聚成股份未发生其他增持行为,增持计划提前完成。

四、增持情况的合规性及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聚成股份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前款第(二)项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聚成股份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键词: 雏鹰农牧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