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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毁林养猪 猪农被判罚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5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95
即便是自家的农用承包土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并造成农用土地的严重毁损,这种行为也是犯罪。近日,(福建南平)顺昌县法院一审对毁坏林地的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0万元。2012年来,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雇佣工人到其承包经营的山林中硬化水泥路面,搭建厂房养殖生猪,造成所占林地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其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4.4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自首且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综合案情,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寄语保护农业用地,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数量达五亩以上、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即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行为包括: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等。释义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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