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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污染条例”存在3点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05  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江永强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为了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省的实施现状,广东民盟联合华南农业大学、南方农村报和 中牧实

为了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省的实施现状,广东民盟联合华南农业大学、南方农村报和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银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迈高化学有限公司,对河源、梅州、肇庆、佛山、江门、阳江等地的50余个养殖场及其主管部门进行了实地调研。

根据调研结果,广东民盟提出,《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实施对象不明确,各地制订的畜牧业相关规划不合理,激励措施不明确、宣传不充分,中小型养猪场和生猪散养户更需废弃物管理技术支撑,未制订具有指导意义的省级拆迁养殖场补偿标准,执法部门人力不足,环保技术推广不力等诸多问题。“建议由广东省农业厅与环保厅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基层主管部门及养殖企业代表,在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

问题一:

各地规模养殖标准不一

广东民盟的调研结果显示,对于《条例》的实施对象,各地制定的标准不一,且依据的政策法规各不相同。

如梅州和江门等市认为《条例》的实施对象应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依据是《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201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

广州市从化区认定的《条例》实施对象是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依据是《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2008)》和《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2010)》,且近几年从化区也一直按照这个标准对流溪河等流域的养殖场进行整治。

而东江流域的河源市则认为《条例》的实施对象应为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依据为《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建议:制定规模化养殖标准。依据广东省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可设标准如下: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

问题二:

拆迁猪场补偿标准缺失

《条例》规定,“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然而广东民盟的调研发现,由于广东省暂未制订具有指导意义的省级拆迁养殖场补偿标准,很多被拆迁的养殖场面临补偿难、补偿少的问题。

2015年,广东有些地方对养殖场依然采取一刀切的拆迁政策,单单上半年惠州就清拆养猪场547家,清理生猪约12万头,当中由于补偿款问题出现了不少纠纷。

建议:制订省级拆迁养殖场补偿标准。各地在制定畜牧业相关规划时,应在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畜禽产品自给率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问题三:

环保激励措施没有跟上

广东一直鼓励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将粪污制成有机肥发售,但是缺乏激励引导。以利用畜禽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为例,上海、湖北、四川等省份的一些地区均规定了有机肥生产或施用补贴,补贴金额为100-200元/吨,以此来促进养殖企业或有机肥生产企业实现畜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然而,广东省至今没有明确的有机肥生产或施用补贴,在一定程度上拖慢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步伐。

对养殖场的调研也显示,对当地环保等补贴政策表示“不了解、不关注、不太清楚”的养殖场占比为24%;而表示了解的养殖场中,提到最多的是建设沼气池补贴,仅4%的养殖场了解总量减排、固液分离机农机补贴。

建议:制定具体的环保激励措施。如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并对其生产或施用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为15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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