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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规范畜禽养殖项目审批 从源头控制污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5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156
莱西市是山东省养殖大市,除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外,据统计,2014年包括鸡、鸭、猪、牛、羊等在内的规模化养殖场达到350多家。养殖业在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对环境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成为农村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规范畜禽养殖项目审批,从源头控制养殖业污染,莱西市环保局出台畜禽养殖项目审批管理意见。明确选址,防治污染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要求,畜禽养殖业选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畜禽养殖污染可技术预防畜禽科学饲喂技术,采用培育优良品种、科学饲养、科学配料、使用无公害绿色添加剂等措施,并利用高新技术改变饲料品质及物理形态,提高畜禽饲料的利用率,降低畜禽排泄物中氮的含量及恶臭气体的排放。使用无公害绿色添加剂畜禽养殖饲料中添加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质,可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恶臭气体的产生。干清粪技术,干清粪技术是指畜禽排放的粪便一经产生便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残余粪便及冲洗水则从排污道排出的清粪方式,根据养殖场规模情况可选择人工或机械清粪工艺。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采用厌氧发酵技术的养殖场可采用高温灭菌方法,将畜禽尸体破碎后进入沼气发酵反应器。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主管部门监管下,委托建设有集中焚烧设施的单位集中处置。粪污收集与贮存粪污收集,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清粪工艺的养殖场,应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畜禽粪污应日产日清。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排水系统,并实行雨污分流。粪污贮存,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污处理厂/站应设置专门的贮存池。贮存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贮存期确定。实行种养结合的畜禽场,其粪便存储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畜禽场所产生的粪便的总量。贮存池的结构应具有防渗漏功能,不得污染地下水。对易侵蚀的部位,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贮存池应配备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控制养殖场臭气污染采取物理除臭技术,向粪便或舍内投(铺)放吸附剂减少臭气的散发。可采用沸石、锯末、膨润土以及秸秆、泥炭等含纤维素和木质素较多的材料。采取化学除臭技术,向养殖场区和粪污处理厂(站)投加或喷洒化学除臭剂防止臭气的产生。可采用双氧水、次氯酸钠、臭氧等不含重金属的化学氧化剂。采取生物除臭技术,即微生物降解技术,利用生长在滤料上的除臭微生物对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以及其他挥发性恶臭物进行降解。生物除臭包括生物过滤法和生物洗涤法等。场区绿化,宜种植高大常绿的乔木,并设置能吸收臭气、有净化空气作用的绿化隔离带,以减少臭气对环境的影响。场区布局,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应与养殖场生产区、居民区等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在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控制畜禽养殖业粪污污染应根据养殖场的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排水去向等因素确定处理工艺路线及处理目标:养殖规模在存栏2000头及以下的应尽可能采用模式Ⅰ或模式Ⅱ处理工艺;存栏10000头及以上的,宜采用模式Ⅲ处理工艺。采用模式Ⅰ或模式Ⅱ处理工艺的,养殖场应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周围的环境容量大,远离城市,有能源需求,周边有足够土地能够消纳全部的沼液、沼渣。当采用干清粪工艺时,清粪比例宜控制在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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