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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畜牧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访省畜牧兽医局局长祖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1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82
到2008年,《动物防疫法》实施已经10周年。畜牧产业作为黑龙江省重要基础产业,在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小康和现代农业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多年来,黑龙江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地应对了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的严峻形势,规避了疫情发生的风险,连续四年重大动物疫情稳定,是全国两个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省份之一。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各项防控目标,有力推动了粮牧“主辅换位”战略的实施,受到农业部高度评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记者采访了省畜牧兽医局局长祖伟。

  记者:历经三十年的快速、持续发展,黑龙江省畜牧业已由传统粗放步入了以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产业化和集约化为标志的现代产业初级阶段。在满足省内市场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援了国内市场,为动物源性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做出了卓越贡献。黑龙江省在抓好动物防疫,维护产业与产品安全做了哪些工作?

  祖伟:黑龙江省动物防疫的工作主要是“七个强化”:强化政府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实行动物防疫工作“双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层层签订动物防疫责任状,有力地保证了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了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强化政策保障,确保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了较完善的动物防疫政策扶持和公共财政保障机制,解决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经费补助、强制扑杀病畜禽的经费补贴、应急储备等各项经费和物资;强化科学防控,提升防治水平。制定了强制免疫、疫病监测、消毒灭原等各项科学防控措施,确保了内疫不发生,外疫不传入;强化应急机制,增强应对能力。保证一旦出现突发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有效、有序扑灭疫情;强化督导检查,促进工作落实。深入县乡村屯,走访养殖场户,随机抽查采样进行督导,发现问题责令整改,跟踪问效;强化体系建设,完善防控手段。完善了省、市、县、乡、村五级动物防疫体系,提高人员素质,增添仪器设备,完善了防治手段,提高了防控能力。

  记者:畜牧业生产方式、市场环境和城乡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特别是市场全球化、城乡一体化、生产规模化的快速发展,黑龙江省防疫工作面临怎样的新挑战?

  祖伟:原有的防疫手段、管理机制和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很好适应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新需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恢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成员后,客观上要求动物防疫工作必须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为适应新形势,应对新问题,动物防疫工作必须在方式上向主动预防转变,在形式上向群防群控转变,在措施上向综合防治转变,在方法上向科学防控转变,在手段上向依法治疫转变,在责任上向政府负责制转变,在投入上向公共财政保障转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作为畜牧大省黑龙江省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新《动物防疫法》这一契机,全面提升依法防控能力,不断提高动物防疫水平。要加大强制免疫力度。按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要求,明确政府、政府部门在强制免疫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养殖者强制免疫义务,加大对拒绝免疫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建立预警机制,明确监测职责、做好疫情分析,评估疫情发生的风险,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发布疫情预警信息。要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提高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卫生水平和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黑龙江省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要推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黑龙江省的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落实体系建设资金,尽快启动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动物及其产品的全程信息跟踪监管。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格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严厉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要强化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条件、程序、期限,加强动物诊疗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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