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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春节期间猪肉不得促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08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05
春节期间,大米、猪肉、蛋品、食用盐、食用油等,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应不少于5天。记者3日从省经贸委获悉,为维护节日市场稳定,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六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在春节期间加强监管,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

  大米猪肉蛋盐油不促销

  通知要求,零售商在春节期间,对大米、猪肉、蛋品、食用盐、食用油等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基本必须的商品,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避免造成排队、拥挤和人身伤害。

  零售商开展节日促销活动,不得有虚构促销降价原因、虚构原价和产地、虚假优惠折价、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以及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不得有串通涨价、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限时限量促销不少于5天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促销时段起止的具体时间,从开始到结束应不少于5天,且须明确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以及促销活动的具体操作方式,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足量供应,并且在促销商品售完后即时明示。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不得变更已明示的上述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抽奖奖品价值不超5000元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开展最高奖现金或奖品价值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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