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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国家免除养猪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03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45
   12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该实施条例是实施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所得税法)的具体办法。

    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八十六条对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做了详细的解释,明确指出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的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这部法律和实施条例,从事养猪生产的企业,从明年起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1、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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