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纠风办:
为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加大对逃避检疫、无证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有关建设边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阻截带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原设立的17个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站)调整为12个,均以所在地乡(镇)命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凭祥市凭祥、龙州县龙州、大新县桃城、那坡县城厢、南丹县六寨、资源县梅溪、全州县全州、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虎、贺州市八步区莲塘、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合浦县山口等11个监督检查站。二、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324国道2114公里+600米处迁址至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324国道2107公里+50米处,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三、撤销博白县龙潭、博白县凤山、灌阳县文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三江侗族自治县斗江监督检查站。
各监督检查站有效工作时间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自治区人民政府下一次同意调整之日止。经批准设立的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7号)及其配套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站房显著位置悬挂全区统一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法标志,并向社会公开公示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站批文、收费标准、执法人员信息、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程序、主管机关及监督举报电话(0771—5829779)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监督检查站执法人员要统一佩戴执法标志,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 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自行设站或擅自移动设站位置;不得超范围拦截车辆;不得在公路上滞留车辆,阻塞交通;严格依法行政,禁止越权执法、以补(检)代罚、只收费不实施防疫消毒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经批准撤销的监督检查站,其基础设施、仪器设备以及人员等问题由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组织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予以妥善解决。
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水产畜牧兽医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桂监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强化执法监督、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发生,确保监督检查站良好的监督执法形象。
附件:调整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调整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
序号
监督检查站名称
所在地
站址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凭祥市凭祥镇
凭祥市凭祥镇距离南友高速公路凭祥收费 站入口前60米处
2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龙州县龙州镇
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319 省道 60 公里处
3
广西壮族自治区桃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大新县桃城镇
大新县桃城镇316 省道距离大新收费站 300米处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厢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那坡县城厢镇
那坡县城厢镇 320 省道79 公里+800 米处
5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
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 324 国道 2107 公里+50 米处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南丹县六寨镇
南丹县六寨镇 210 国道 2589 公里处
7
广西壮族自治区梅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资源县梅溪乡
资源县梅溪乡 202 省道1公里处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全州县全州镇
全州县全州镇 322 国道线238 公里处
9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虎乡
恭城瑶族自治县嘉龙公路(160 县道)32 公里处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白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
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207国道入口 2985 公里+50米处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莲塘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贺州市八步区 莲塘镇
八步区莲塘镇323 国道708 公里处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合浦县山口镇
合浦县山口镇325国道556 公里+987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