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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02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43
———省畜牧水产局局长曹英华就《动物防疫法》答读者问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畜牧水产局局长曹英华接受了笔者的采访,就《动物防疫法》有关问题回答了笔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物防疫工作日益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1985年,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开始了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历程。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年来,人民群众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但在畜牧业快速发展同时,全球动物疫情形势严峻,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着新的局面和更高要求,《动物防疫法》一些条款已经不相适应,需要修改完善,一些实践积累的好经验需要上升为法律范畴,防疫、检疫责任需要强化。为此,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已经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和各界的共识。

  修订《动物防疫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也是新时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迫切要求。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强化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动物疫病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水平,促进养殖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问:请问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新时期有哪些特点?

  答:当前,我国畜牧业发展处在一个转型时期,即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时期,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由分散饲养向标准化规模生产转变。因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特点,就是,在方式上由被动防控向主动预防转变,在内容上由单一的免疫向综合防治转变,在方法上由凭经验指导防疫向科学防控转变,在手段上由行政措施为主向依法防疫转变,在责任上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向政府负责制转变,在投入上由农民负担为主向政府和业主共同承担转变。

  问: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修改和增加了的内容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共十章八十四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

  问:我国已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动物疫情公布制度。请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此有哪些新规定?

  答: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制度,是发现和迅速控制动物疫病的前提。规范动物疫情的公布,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疫情报告主体。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二是明确疫情认定程序。为保证疫情认定准确无误,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三是规定疫情通报制度。为增加疫情的透明度,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军队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并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四是规范疫情公布制度。规定农业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问: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增加,动物诊疗已发展成一个新兴行业。请问《动物防疫法》在动物诊疗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动物防疫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防疫工作不做好,人的健康也没有保障。狂犬病、血吸虫病、出血热、登革热、鼠疫、疟疾等疾病主要是由动物传染给人类的。我国畜禽饲养量巨大,人与动物接触频繁,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都对人的健康构成威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诊疗活动管理,对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专门加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程序和期限;建立执业兽医制度,规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稳定的基层防疫队伍和健全的动物防疫保障机制,请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

  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官方兽医纳入了法律范畴。请问官方兽医是什么,有哪些主要职责?

  答:官方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制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明确规定,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代表国家执行动物卫生检疫和监督等官方任务的兽医。我国已恢复在OIE的合法权利,有关制度应当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推行官方兽医制度也作出明确要求,在法律中明确其地位,有利于官方兽医制度的推行。官方兽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动物(产品)检疫、实施动物卫生监督。

  问:请问什么是无规定疫病区?建立无规定疫病区对动物产品出口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利于在我国分区域有计划地消灭主要的动物疫病,有利于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有利于我国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的5片6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其动物产品出口已占全国的一半以上。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消灭重要动物传染病,促进畜产品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下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动物防疫法》的贯彻实施,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律精神,一切行动都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办事。下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兽医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学习,认真领会和掌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准确把握《动物防疫法》的各项制度,牢固树立依法防疫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提高宣传效果。我局制定了具体学习宣传活动方案,统一制作了一大批《动物防疫法》宣传资料。各市州应按照全省部署,在各地迅速掀起组织学习宣传的热潮和高峰,让新修订的防疫法深入人心,让新的制度和规定得以顺利贯彻和落实。

  二是抓紧配套法规研究工作。要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是抓好《动物防疫法》的培训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兽医行政管理和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其他相关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防疫意识。

  四是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积极组织各级兽医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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