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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再不力 可以告猪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6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新华报业网讯 8月19日,本报刊发舆论监督再追踪《年初曝光猪场污染至今有增无减整改措施为何全落空》,聚焦位于江阴与锡山交界的

新华报业网讯 8月19日,本报刊发“舆论监督再追踪”《年初曝光猪场污染至今有增无减整改措施为何全落空》,聚焦位于江阴与锡山交界的栋梁猪场的治污整改不力,引发社 会广泛关注,新华网、凤凰网、中新网、新浪网等全国知名网站纷纷转载。有网友认为,“这样的猪场早就应该关了”,也有网友直斥“地方保护主义是污染根 源”。而法律人士则更多地从理性角度,建议“村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如果当地政府既未整治到位,又不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关闭猪场,导致污染继续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村民可走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理性维权渠 道。”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佑勇教授认为,当地村民可以要求猪场设置所在乡镇政府或者县(市)进行污染治理,如若对 方对其投诉不予答复或整改不力,可向污染损害发生地或侵权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或相邻侵权诉讼,或以行政不作为状告猪场设置所在县(市)的上 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村民也可向检察机关反映猪场污染情况,由检察机关督办或提起公益诉讼。今年7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我省在内 的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检察机关对涉及生态环境等领域问题的可开展公益诉讼。按此规定,锡山区东升村的村民可向江阴市检察院反映栋梁猪场污染问题, 由检察机关督促整改,猪场不整改或整改无起色,当地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村民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告猪场环境污染,责令关闭。”省法学会民诉研究会理事、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安明亮出观点。他认为,谁 受到污染影响谁就可以告,抑或提起共同诉讼,也可以委托当地环保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根据《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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