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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504号(医疗体育类149号)提案答复摘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来源:兽医局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42
核心提示:一、关于建立激励机制目前,我部正在组织起草《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拟在《条例》中建立屠宰违法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并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受理、答复、核实、处理,以推动构建屠宰执法社会共治格局。二、关于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近年来,我部通过组织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中央财政先后投资建设了31个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289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779个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十三五”期间,我部将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支持

一、关于建立激励机制

目前,我部正在组织起草《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拟在《条例》中建立屠宰违法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并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受理、答复、核实、处理,以推动构建屠宰执法社会共治格局。

二、关于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近年来,我部通过组织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中央财政先后投资建设了31个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289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779个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十三五”期间,我部将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支持,力争加大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投入力度,改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提升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关于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同时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管理。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为使屠宰准出与肉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有效衔接,今年7月,我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明确了畜牧兽医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屠宰准出与肉品市场准入的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下一步,我部将切实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屠宰监管,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业部

2015年8月19日

附件:

农办案〔2015〕4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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