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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新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9  来源:山东畜牧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61
核心提示:即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建立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提出更高要求。为全面落实好《食品安全法》,结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要求,近日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推动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提出了11个方面基本要求: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生猪到屠宰厂后,检疫人员要向

即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建立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提出更高要求。为全面落实好《食品安全法》,结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要求,近日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推动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提出了11个方面基本要求:

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生猪到屠宰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

三、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一)宰前检验。包括待宰检验、送宰检验、急宰检验。

(二)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三)屠宰检验结果处理。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屠宰车间管理制度。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

六、消毒管理制度。根据消毒时间分为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七、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

九、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设备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定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

十一、票证台帐管理制度。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纪录、肉品品质检验台账、“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销售台账等7项台账纪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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